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因此在原则上只有获得注册的商标才会依法受到保护,而对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不禁止其使用,但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凡事总有例外,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商标法》采用了有条件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在产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大体可分为驰名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及普通未注册商标。《商标法》对其获得保护条件规定不尽相同。
一、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法条释义
1、驰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1)该商标在是驰名商标
(2)保护范围限定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相比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在不相同或不近似商品、服务上,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受限,不能主张扩大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大大缩小。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他人在不相同或不近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成功,则面临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得以淡化,同时企业信誉也会受到相关损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知名度,变作他人嫁衣。
2、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而言,无论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还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都可以结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相关个案中申请认定,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具有一定影响”目前则属于我国《商标法》中的空白,虽在实践中,根据一般认知,其标准不必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度,但该程度的范围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企业自身对证据收集的不足,导致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结果,有时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并未取得审查员或法官的认可,导致权力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3、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原则上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侵权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与权力人有过直接或直接的接触,同时该商标必须经过在先使用,否则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刚刚成立的企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或者商标为经过使用的情况,普通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实务思考
针对目前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收缩,难度加大,权利人主张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且其保护范围限定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权利人主张的权利不一定会获得预期效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的商标因其必须满足在先使用及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认定条件不明确,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一定会保护。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未注册商标存在的他人申请近似商标时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综合来看,未注册商标要想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十分苛刻,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之间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时应当考虑与主营业务相互关联的其行业,同时对商标进行不同的变形设计,防止他人抢注、模仿复制行为的发生,以期获得商标的保护范围的扩大,为企业健康发展构建顺风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