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使用假币虽然也存在欺骗行为,但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可谓特殊的诈骗行为,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甲使用假币购买商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故A项错误。
乙受人委托,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其伪造遭抢现场欺骗物主放弃对财物的追索权,从而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其行为成立侵占罪,即使其在事后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定诈骗罪。故B项正确。
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了虚假的广告,并不是为了某种产品作宣传,其目的是为了诈骗他人的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关键:在广告当中,作虚假的宣传也是一种诈骗行为,要判断行为人是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需要了解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的效能来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使得消费者购买低档的商品或者接受质量差的服务。利用广告的形式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广告作为诈骗的手段,而他的这个行为是不存在提供给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主如果根本不存在实物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能力,或者是根本没有能力去进行广告中所宣称的那些实质性的活动,而纯粹地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隐瞒真相的,这种情况以诈骗罪论处。本项中,丙虽然有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的行为,但事实上根本没有事实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不存在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它所侵犯的客体当然也就不是市场秩序,所以对丙应当以诈骗罪,而不是虚假广告罪来论处。故C项错误。
丁为了孩子升学的目的,向教育局长何某送东西的行为,属于行贿的行为。虽然他送给何某的东西没有达到明示的价值,并且使得受贿的何某对物的价值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是受贿人何某并没有因为这种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处分自己的财物,也就是说教育局局长何某并不是财产犯罪当中的受骗人,所以丁不构成诈骗罪。如果丁送孩子上学是不正当的利益,如在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录取,从而向何某行贿的,有可能构成行贿罪。另外,是否构成行贿罪还要取决于摩托车的价值大小。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