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事项
例: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
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不得转让
记载不生效事项
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例:
支票的付款日期
2.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