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让人震撼不已的电影。
影片中,大卫·戈尔是一个事业成功、家庭美满但又执着激进于废除死刑的哲学教授。

课堂上,他向学生传授拉康的哲学观点:幻想之所以是幻想,因为它永远不能被实现。幻想必须超越现实,因为在你到手的那一刹那,你没办法也不会再想要它。为了继续存在,欲望的客体必须永远无法达成。你要的不是"它"本身,而是对"它"的幻想。欲望与疯狂幻想相辅相成。心想事成的人绝对不会快乐。最符合人性的真谛是,尽力活在你的想法和理想中,不要依据你达成多少欲望来衡量你的生活。而该以获得多少真诚、怜悯、理性、甚至自我牺牲的时刻来衡量。因为到头来衡量我们生平轻重的唯一标准取决你如何看待他人的生命。“

政治上,他旗帜鲜明地主张废除死刑,虽然付出了种种的努力,但是在德州,以死刑惩罚十恶不赦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是当局政府更是主张强硬的维护死刑。戈尔所在的死囚守护者组织,他们的基本理念是:“杀人凶手并不因为死刑而胆怯”、死刑并不能降低发案率、尊重每一个人生命的权利。当死囚守护者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激烈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之后,戈尔和他的挚友,决定用生命回答州长的提问:“说出一个人,举一个发生在德克萨斯州,我的任期内,遭误判被处死的例子。”这个问题曾经在电视辩论中,让戈尔无言以对。那一刻,也是他生命的转折,从一个受尊敬的大学教授,跌入生活的深渊。为了能够让民众反思德州政府现存的司法制度,他和同伴以生命为代价,自导、自演并自行落幕了一场剧,以活生生的冤案实例证明了司法系统中的漏洞。向民众宣告:任何严密的司法体系都会冤案发生,死刑的存续会封闭冤案昭雪的通路。死刑的存在不是降低犯罪率的良方,以暴制暴只能是恶性循环。

影片探讨的主题是人类千百年来一直苦苦追问的: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这本来就是一个争议激烈、悬而未决的政治选项,这个问题让一代又一代的学者,法律人士,政府工作人员在各自的时空范围内互相争论。主张者、反对者各执一词,本无高下优劣之分,更无正义、非正义之别。彼此都可以在崇高的旗号下,宣布自己是真理、正义的一方。

主张废除死刑者常常被赋予“人权捍卫者”的荣誉称号。但死刑未必就是侵犯人权的一种形式,或者,死刑本身的存在就是“人权至高无上”的最好证明。我们都知道人权适用于每个人,无论种族、国别、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财富多寡、文化程度等。当我们在不断强调人权时,我们所关注的不应该仅仅只是包含其作为个人所应享的权利,也同样应该关注其作为社会个体所应承担的义务。“人权至高无上”的深层次涵义,实则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都是至高无上不可剥夺的存在,且权利义务相等。从某个角度来说,“义务”也是人们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当一个人以一己之力用非法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的时候,他本身已经成为人权的践踏者,没有履行那份义务,那么其人权自然无法得到完整的保护。正是因为个人之间的仲裁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安,因此,正如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个人集体把仲裁权和惩罚权交给公共组织即国家来行使,死刑就成了国家对个人惩治的重要方式,成为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违背义务原则的个人剥夺生存权的手段,在本质上,死刑是社会契约论的结果。

不得不说,影片中大卫·戈尔试图用自我的牺牲捍卫其废除死刑的主张,这种为理想而殉道的方式,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太不可理解了,太极端了,太个人主义了,太超越了,甚至超越了他自身的生命。这种方式除了难以理解他们的激进,更多的也许是敬佩。
大卫·戈尔的死,让我想起了苏格拉底之死。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是: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这种需要强大精神人格魅力才能做到的以身殉道,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内心强大的象征,但其实可能更多的是一种绝望而壮烈的表达。百年前,清末戊戌六君子百日维新失败,慈禧要杀头,康有为梁启超等变法人士都逃亡异地,但谭嗣同坚持留了下来,并以给后人留下“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豪迈诗句彪炳史册,让世人铭记。只可惜,两年之后,武昌起义,革命四起,狼烟遍地,求民主,促共和之声势浩大早已经淹没了以康梁为代表的“改良”之声。历来殉道者,只要殉的是正义之道,人性之道,和平发展之道,那定然是有其伟大人格和勇武品质来支撑的。他们的牺牲,除了为后人言说之“以死卫道”又增添了一沉痛案例,以激励后辈勿忘理想,鞭策自我。
生命中是否真有超越生命本身的存在?
或许,已经有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