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老年病医院,一位70岁的退休教师为了让自己生命走到最后时体面地、有尊严地向这个世界告别,她签下了一份“生前预嘱”。所谓“生前预嘱”,就是患者在生命只能延长死亡过程时,请允许家人和医院同意放弃采用各种有创抢救,还有的也可以签下放弃使用昂贵的抗生素类的药物。“生前预嘱”里的内容我们不懂医,也没必要讨论这些专业的内容,但是我们知道“有创抢救”对只能延长几天生命采取的抢救措施,其实对患者是很痛苦的。
之所以签这个“生前预嘱”,就是让患者在他清醒的时候,有权利选择他与这个世界告别的方式。但是,我们也知道,这世界上没有谁有权利决定别人的死,包括本人自己。江苏老年医院允许患者签订“生前预嘱”,也算是对选择生命终结的方式向前推了一步。
其实这个话题一点都不陌生,早在两年前,台湾作家琼瑶就给家里人写过一封类似“生前预嘱”的家书,表明了自己以后生命走向尽头时,放弃采用有创抢救。
说到这样的话题,未免气氛会有些压抑,但是,人固有一死,当我们要结束生命前,如果遇到很痛苦的终结方式,仅仅是为了暂缓死亡的时间时,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提前选择我们想以哪种方式结束。我觉得我们是应该静下心来,理性地考虑考虑,到底这种“生前预嘱”是不是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那些知道自己的生命维持不了很长时间的重病患者来说,经过了之前很长时间痛苦治疗的折磨,他们其实已经做好离开这一刻的准备。为什么明明知道这种有创抢救延续不了几天,还为了家人得到些许的安慰,听命于家人和医院的安排呢?他们为什么不可以选择自己怎么离开呢?说实在,在最后的几天里,有没有活着,对于患者来说,已经没有实质性的价值,为的就是让家人觉得自己还活着,和家人还没有分开。
身边有一个朋友的妻子,得了子宫癌,生命垂危,意识模糊,到最后根本就不认识前来看她的亲戚、朋友。吃东西也吃不进去了,等她稍清醒过来时,问她想吃什么,她说想吃火龙果,所谓吃火龙果也就是通过管道流入胃里,不经消化直接从另一要管道流出来。她已经很痛苦了,家人总不能为了自己的不忍心,让她临走之前再遭受一次残忍的有创抢救吧?而家人,越到最后,越舍不得离开她,他们怎么可能狠心撤下抢救她的那根生命线呢?
我们都是赤手空拳、毫无选择的情况下来到这个世界上,生命已经对我不负责任了一次,为什么我们在能为自己决定自己离开的方式时,却因为亲人的不舍又一次把生命交给他人呢?甚至,法律为了尊重人的生命,规定没有任何人能剥夺别人生命的权力。于是,他们都在这所谓理性的规定下感性而痛苦地活着没有生存质量的生命。家人的不舍能理解,唯一能理性做出选择的这个人其实就是患者。他们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应该给他们做出选择的权利和自由,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吗?
然而怎么做才是对生命的尊重呢?难道就是说起来“活着”,其实却生不如死地活着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了吗?如果患者愿意,也完全没问题,我们尊重患者的选择,可是患者愿意吗?到了生命的最后关头,患者已经不需要这样没有质量的生存方式了。他真希望自己走的时候,没有痛苦、没有插着林林总总的管子,在大家有气无力的眼神中离开这个世间。他们都是有尊严的一个生命,他们只想活着的时候,体面地活着,离开的时候,体面地离开,他们的要求不过分,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满足呢?
现在“生前预嘱”在南京几个肿瘤医院也在推广,把抢救权交给了患者自己,这才是尊重生命的体现。当然了,出现了这种签订“生前预嘱”的规定,就应该考虑各种因此带来的不良的事故的发生,在签订“生前预嘱”之前,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医学论证,如果能通过一定手段来延长生命,我们还是要努力挽救。如果确认患者已经无力回天,那我们就尊重患者,用保守的、缓和的方式,让他平静、祥和地离开。
当然,医学是一门科学,我们不能肯定人类做出的这个选择就是百分之百的选择,随着医学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如果能确认可以延长患者的生命更长时间,或者对于一些年轻的患者,可能就能挽救他的一条生命呢?所以,在患者签署这份过命的遗嘱时,医院一定要做出多方评估、明确的判断,这也是对生命负责的态度。
鲁迅先生说过,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我们在亲人活着的时候,和睦相处,互相尊重,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不就是最好的尊重生命的表现吗?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才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
所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留不住他们的生命,把选择的权利还给他们,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体面、有尊严地向这个世界告别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