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史(上卷)》读书笔记——卷一第二篇 第十八章 柏拉图哲学中的知识与知觉
绝大多数的近代人都认为经验的知识之必须依靠于,或者得自于知觉,乃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柏拉图以及其他某些学派的哲学家那里,却有着一种迥然不同的学说,大意是说
没有任何一种配成为“知识”的东西是从感官得来的,唯一真实的知识必须是有关于概念的。
按照这种观点,“2+2=4”是真正的知识,但是像“雪是白的”这种陈述则充满了含混与不确切,以至于不能在哲学家的真理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上述观点上溯到巴门尼德,但是哲学界之获得它的明确形式则须归功于柏拉图。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前半部对知识与知觉乃是同一回事的观点进行了批评。
柏拉图一开始就指出我们是通过眼和耳来知觉,而不是用眼和耳在知觉;于是他继续指出我们有些知识是不与任何感觉器官相联系的。例如,我们可以知道声音和颜色是不一样的,尽管并没有任何一种感觉器官可以知觉这两者。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器官可以知觉“一般的存在与不存在、相似与不相似、同一与不同以及一与多”,同理也适用于荣誉与羞耻、好与坏。我们通过触觉而知觉到硬与软,但是判断它们的存在以及他们之间的对立则是心灵。唯有心灵才能达到存在,但如果我们不能达到存在,我们就不能达到真理。因此,我们不能单单通过感官而认知事物,因为单单通过感官我们并不能知道事物是否存在。所以知识就在于思索而不在于印象,并且知觉也就不是知识;因为知觉“既然完全不能认识存在,所以它对于认识真理就是没有份的。”
罗素认为(海豹君注:作者用了很大的一段逻辑论证——将近六页纸的篇幅,海豹君没有完全看懂,但感觉很有道理的样子)柏拉图的上述理论并非完全正确,实际上只有数学和逻辑这两种形式的知识并不是得自于知觉的,其他一般的知识还是得自于经验/知觉的。当然,并非说柏拉图的结论都是错的,但柏拉图没有提出有效的理由来假定他的结论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