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编解释·原文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笔记
1.主旨
胎儿利益可在娩出前得到保护,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2. 作出解释原因
1) 胎儿利益可在娩出前得到保护
赋予胎儿诉权,父母可在娩出前及时行使权利,阻止他人利用娩出前时间损害胎儿利益,加强对胎儿保护。
2) 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
解决司法实践中主体列明方面的操作困难。
3. 未进一步解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中的“等”包括其他哪些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4. 进一步理解:
1) 胎儿非自然人,不可以适用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故胎儿利益保护规定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2)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除列明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包括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5. 案例:
(2021)赣03民终689号
陈某与王某是夫妻。王某在为某公司进行高空作业不慎坠落身亡,某公司为此赔偿195万元。陈某与王某父母就赔偿金分配产生争议,法院认定因陈某腹中的胎儿对其父亲王某的死亡赔偿款享有民事权利,故应保留其必留份额,该必留份额由其母亲陈某暂为保管。
参考资料:郭锋 陈龙业 蒋家棣 刘婷,《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