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之辩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修正)

据此得出结论

1.协议可以约定,可以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案例支持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29号。

2.合同审查工作中,如果谈判处于强势地位,则可以直接约定为强势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果谈判处于弱势地位或为了公平原则,则可以提出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另还可以加一句,合同履行地为某地。这样就算是是上述约定归于“不明确”或无效,还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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