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私人宪法,因此在民法领域自始至终贯彻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签订一份合同,显得特别重要。本文就签署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应遵循的原则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先小人,后君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当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是合同各方对彼此坚实的承诺。签合同不上税,但签署合同了,就必须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生活经验教会人们,好话说尽的人,做起事来一般都不太靠谱。别说是不太熟悉的亲戚朋友,即使是熟悉的亲戚朋友,在涉及利益纠纷,涉及责任承担的时候都容易扯皮。大多数人生活的习惯就是很拒绝享受陌生人吐口而出的好话,但很难拒绝亲戚朋友说出的好话。尤其在一些核心关节点,对违约责任没刚性规定,往往模拟两可,然后一旦产生利益纠纷,合同各方扯起皮来就说不清了。
所以签署合同前必须认真推敲、谨慎思考。宁可先小人,后君子,不可先君子,后小人。
二、合同需要约束君子,更需要约束小人
中国有句俗话:合同只能约束君子,不能约束小人。这话的逻辑前提似乎是君子与小人脸上是刻有字的,什么人是君子,什么人是小人,一眼即可望穿。
其实这存在误解,法律谚语说: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人。签合同的原理是一样的,一份条理清晰,权责分明,行文严谨的合同,留给合同各方遐想的空间就小;相反的,如果空子漏洞多了,大了。谁敢保证每一个人都是正人君子呢?马克思曾说,当投资利润达到200%时,铤而走险的人就多了。
说白了,利益面前考验一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靠的不是道德,而是这个人面前的诱惑是否够大,是否足具吸引力。
三、求同存异,皆大欢喜
私人或企业之间签合同,代表的都是各自的立场和利益,相应的对某些条款思考的角度,和对条款的看法容易产生固有的倾斜度。
对此,合同签订各方均需要,换位思考。彼此站在对方立场看待公平公正,看待各方利益的保障。如果合同各方对核心条款,分歧不大,则各方可以谦让一步,理应抱着求同存异的心态促成交易的完成。
当然计划向来赶不上变化。众多时候,合同签署是一回事,合同履行又是一回事,但合同的签署,至少迈开了合作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