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为加强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相应的设备设施,人员建构,体系建设等,条件见第二章),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机构,非医院,但需要具备相关条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定义:具备相应条件,按照GCP和相关法规等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