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税收都是专有的征税对象,统一的用途。如增值税是流转(销售)额的普遍性征收,消费税是特殊商品的流转税,所得税对利润征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的征税对象都是特定的,唯独城建税(还有教育附加费,但它是费而非税)。
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称)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征税对象与增销两税重合,就像是跟屁虫。既然这样为啥不干脆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呢,多一个税种不是徒增征税成本吗?而且将税专项用于城建维护建设实在没有必要。又不是计划经济时代,不管什么途径收的税,怎么用自然是国家统筹的。
坊间一直有取消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呼吁,国外也没见过有这种税。城建税,实在是奇葩的税。
出口不退城建税
出口退税不退城建教育,这常被当做出口退税不彻底的表现。既然出口退还国内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都退了,唯独不退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其实在出口不退城建税的同时,进口是不征城建税教育附加的。这样就把逻辑连起来了。
出口退税的原则是消费地缴税,而城建税恰恰是它的反面,生产地缴税原则。商品的生产地才是与其城市建设有关联的。所以这样看来,城建税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注意,增销减免税中的退税是不退城建税的,当然直接减免不在此列。这跟企业所得税处置增值税减免的逻辑是一致的。
补缴的城建税,滞纳金怎么算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这句话中其实已经有了意思。即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应交而是实际缴纳的增销两税,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实际缴纳两税就不构成纳税义务。当然应交的两税其城建税是总逃不掉的,这里的区别在于滞纳金的计算时间。
不放心的话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的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填报说明:
8.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
9.第2栏“免抵税额”,填写增值税免抵税额。
10.第3栏“消费税”,填写本期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1.第4栏“营业税”,填写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税额,其附加不适用减征规定。
用本期缴纳而不是本期应纳各税,营业税这栏更清楚说明本期+补缴以前年度,这部分是指营改增以前应缴纳而在本期补缴(包括被查处)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