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的金融危机,都是一次重新洗牌的机会。平凡的人只看到危机四伏,而优秀的人却嗅到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昨天和一位朋友聊天,他跟我分享了他的资产配置计划,我非常认同。首先一个原则是多方投资,分散风险,布局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包括投资优质物业、购买黄金、债券(国债、企业债)、证券等,甚至可以考虑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除了要考察该企业的综合实力,财务风险以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需注意法律风险。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投资人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方式,也是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
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程序、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性、周期性长的过程,股权转让的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我将以受让方视角,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主要法规
我国现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以《公司法》第71条、第73条为基础,附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上述规定奠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制度和规则:横向而言,即从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来看,股权转让的要素主要包括转让主体、转让标的、交付方式、受让方股权行使和保护等;纵向而言,即从时间发生先后顺序来看,股权转让的要素主要包括交易架构的确定、股权和价款交付、内外部变更登记以及受让方行使股权、履行附随义务等内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 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问题
股权转让方应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一般理解为转让方应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但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名义股东仅具有对外公示性,若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且未经实际出资人追认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二)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转让方则应按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及优先购买股权的意见。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三) 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关于转让时间、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方面的特别约定,股权受让方若忽视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四) 标的股权本身的权利瑕疵问题
拟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应当特别关注的,若标的股权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被设定质押、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严重影响股权的价值,将使受让人面临相关债务的风险,增加不必要的转让成本,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甚至存在受让方最终能否取得股权的风险。
(五) 标的股权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股权转让方如果是已婚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持续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此期间内转让股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如果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可能涉及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六) 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瑕疵问题
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应当由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需要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否则可能因为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手续、未在规定交易场所转让、转让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不符合三公开交易的要求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七) 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负担问题
对转让方而言,处于对更高转让价格的追求,会全面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而可能隐瞒目标公司已有或潜在的诉讼和仲裁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劳资纠纷等负债情况。由于对目标公司债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如若转让方披露信息不完整,则受让方在交割后面临承担额外债务风险,也降低了未来股权投资的收益。
(八) 股权转让的未及时确权问题
除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要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及时督促转让方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这样会给无良的股权转让人二次转让股权的机会,导致“一股二卖”的风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交易过程中应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起草详尽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应针对交易的目的和背景、股权转让的份额和价款、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转让方的公司内部程序和通知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细化、可操作性的约定。基于上述风险分析,在协议起草、签署和履行中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一) 核查确认转让方的股东资格
要核查标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出资证明、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新增的资本的认购协议等以确认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在不知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由名义股东对受让方作出承诺或保证,如因股权权属瑕疵影响股权转让效力或交易效果的话,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明知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由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对股权代持情形和同意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予以确认或追认。
(二) 核查章程并履行优先购买权程序
首先,要核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关于转让时间、转让程序、转让条件、受让方资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确认受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是否需要经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等内部决策程序。同时,须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履行书面通知程序,要求其他股东出具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论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
(三) 对标的股权的权属进行重点调查
应当对转让标的股权和涉及的公司进行重点尽职调查,了解该股权是否存在查封或质押的等权属瑕疵情况,确保没有重大的或有风险。同时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在交易协议中对标的股权的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在转让协议中列出以上情况并加大转让人的违约责任,一旦出现则可根据协议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 确认夫妻一方知悉并同意股权转让
作为受让方,应当提前告知夫妻对方的股权转让情况,并要求转让人提供配偶方知悉并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声明或承诺,或者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协议等证明,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避免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
(五) 履行国有资产的审批和评估等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国企)形成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2)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审批。(3)如审批同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且报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备案(4)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六) 在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负债承担
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方已经披露的公司债务信息,并以附件(清单)格式载明债务的金额、性质、发生期间、到期日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合同文书等、账簿等记账凭证,明确股权估值的财务基础。同时,转让协议应当强化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披露责任,并约定对于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违反了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应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在未付款中等额抵扣相应款项。
(七) 在转让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价款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对股权转让及支付程序应防控风险,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应从公平合理、保障交易的角度考虑,可以按照签订交易合同、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办理工商登记等时间节点分阶段支付股权转让款,降低在一次性付款后卖方不履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经营管理权移交等附随义务导致处于被动的风险。
(八) 合同生效后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尽量明确约定好负责办理股东变更的责任方、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时间及不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的违约责任;如没有约定,受让人可书面催告,限时变更。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应积极督促转让方落实如下事项:(1)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签发受让人的出资证明书;(2)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3)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通过上述事项完成股权转让后内部记载和外部公示等确权手续,确保转让程序完整有效。
以上是对股权转让的风险提示作简单分析,如有朋友想了解更详细的操作步骤,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