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二刷王泽鉴教授民法总则解读音频,对其中一点颇为好奇,即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二,意思表示真实,王泽鉴教授谈到只有大陆才用真实二字表述,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无一例外,均采用无瑕疵的表述。听到此,按下暂停键,搜索资料,但无奈尚无人从此处探讨缘何采用真实,而不是无瑕疵。
目前研究者都没区分二者的区别,直接视为一个实质,无任何差别。但我抱着尝试的心态去区分,识图通过研究判别二者实际上有一定的差距,最终搜索过后以失败告终。
王泽鉴教授在解释中讲到,台湾地区重在逻辑的圆满,而无瑕疵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大陆地区采用真实,使得民法总则看上去文字表述更为优雅。确实如此,民法总则作为基本大法,伴随人的生死,对于非法律专业人事理解起来,应该不产生歧义。真实与无瑕疵的选择,应该选择更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词汇表达,而不是为了实现民法总则的优雅。真实,对应虚假,虚假意思表示,仅仅为瑕疵意思表示的一种,如此看来,真实的表述有一定理解上的困难,需要结合较为详尽的解释方能准确把握。
此外,我国学者也普遍采用无瑕疵作为研究课题,真实的表述相对不广泛。
如此看来,真实的表述,确实不如无瑕疵的表述完美。但真实的表述,却能实现民法总则的社会主义法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