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类案子挺多的,夫妻结婚之后买了一套婚房,之后多半是男方出轨,铁了心要快点离婚,男方知道孩子总是女方带,房子判给女方可能比较大,女方要给补偿款也挺难付得出来,都是普通人,没人付得出一套房子的折价款。
男人这时候就表示,我可以净身出户,房子也是我家出大价钱买的,要不这样,房子过户的女儿名下,你不要我也不要,反正将来都是留给孩子的,否则我净身出户,你再改嫁,这房子变成人家的了。
女方想想这方案倒也行,给孩子谁都不吃亏,否则这一套房子的事情真没法处理,折价款付不出,自己也要地方住,房子写不写自己名字也无所谓。
接下来就是办手续的问题了,到底是先改名还是先离婚,男方这时候说赠与协议都签好了白纸黑字我不会赖的,现在这房子还没满二满五,税很高,不如等税低点再过户。
女方想想也行,就先去登记离婚了,其实这时候男方看似云淡风轻,其实挺着急的,估计是小三怀孕了,就是想快点离婚,拖不起。
等到真离婚了,男方这下翻脸不认了,表示房子不愿意给女儿了,女方表示不服要打官司,这其实中招了。
因为合同法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系不动产,只有办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才能完成赠与过程。
同时如果真的要做这样的赠与方案,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对共同财处分的意思表示,也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才能共同撤销,即处分权是共同的,单方意愿并不能形成撤销赠与的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没注意到这点,男方单独写了一个赠与子女的协议,如果没公证过,那可以随时撤销,变成男方为了快速离婚玩的一个空城计。
等到获得自由身和新欢快速结婚之后,再杀个回马枪慢慢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