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员工已经休完假期,但临时有事,向公司申请批假。审批人认为请假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员工却擅自离开岗位,这样算谁的责任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员工未经批准请假事由,擅自离岗,被公司予以开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雇,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雇。
小刘于2015年11月入职珠海的甲公司,入职当天被派遣至珠海另一家乙公司。小刘的工作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抢险救灾,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员工必须以积极方式无条件服从公司调度,以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或减少损害。劳动合同还约定了,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甲公司。工作期间,小刘签署了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确认自己已经知晓手册内容,并予以遵守。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包括旷工三次,或连续或累计旷工3日。
乙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派遣员工需调班、请假等,须经过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同意,因非工作原因未批准请假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达六天;属于严重过失;第一次触犯严重过失,或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处罚,我公司可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该员工退回合作派遣单位,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小刘于2015年11月2日签收了该规章制度。
小刘于2018年4月至6月休完了2018年度的年休假,又于2018年6月底向乙公司申请探亲假。因孩子由年老父亲照顾,无法处理孩子报名补习班,以及帮助孩子办理身份证,自己是孩子唯一抚养人,必须得回家处理这些事情,请假时间为10日。乙公司审批人以工作任务繁忙,不同意其假期申请。
小刘未经过乙公司的同意,自2018年7月3日起,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家务,缺勤时间长达10日。期间,甲公司向小刘发送返岗通知,要求其于2018年7月10日到岗,并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以旷工处理。
乙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甲公司发送函件,载明:小刘作为甲公司的派遣人员,无故旷工超过7天,依据乙公司规定,属于严重过失,现乙公司依规退回该派遣员工,工资结算至2018年7月3日止。乙公司不会支付该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由甲公司接函后处理后续事宜。2018年7月11日,甲公司以严重违反甲、乙公司规章制度,向小刘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小刘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一审法院于二审法院持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小刘请假的理由,确因作为孩子的唯一抚养人,父亲年迈体弱,为孩子报名补习班、办理身份证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且小刘也履行了请假手续,甲公司以旷工7日解雇,属于违法解雇。
二审法院认为,小刘于2018年4月至6月休完该年度5天年休假后,于6月底再次提出10天事假申请,乙公司不批准,擅自离岗,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甲、乙两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小刘办理的事情并不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甲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不难看出,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请假事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旷工行为触犯严重违规而被解雇。判断是否为违法解雇的依据是,请假事由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