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母诉刘鑫案一审宣判,沸沸扬扬了六年的“江歌案”落下帷幕。
法庭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大快人心的同时,也发人深省。
01
这件案子的事实真相经过仔细调查后,已经很清晰地摆在了所有人面前。
刘暖曦(后称刘鑫)与陈世峰分手后遭到纠缠,因为害怕陈世峰的威胁,所以请求江歌帮忙接她回家。
在凌晨的时候两人一起回家,刘鑫先进了门,江歌在门外与陈世峰争执,陈世峰掏出水果刀扎向江歌的大动脉,导致江歌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为什么看起来与刘鑫并无直接关系的案件却让众人对她无比反感?
房子是江歌租住的,刘鑫只是借住,所以在日本这是不合法的,江歌在知道陈世锋跟踪威胁后本想报警,但刘鑫害怕借住这件事会牵连到自己,所以阻挡了江歌报警。
江歌因刘鑫的私心置身于危险之中,此为其一。
陈世峰本意是来找刘鑫复合,两人之间的爱恨纠葛不该和江歌产生任何关系,尤其是江歌和刘鑫从相识到事发还不超过两个月,比起闺蜜和好友,两人更像是室友。
而在这样的关系下,江歌选择了挺身保护她,刘鑫却在江歌受到伤害时,反锁房门阻挡江歌进入,让江歌独自一人面对疯狂的陈世峰。
江歌的乐于助人和刘鑫的自私自利形成鲜明对比,此为其二。
惨剧已经酿成,陈世峰杀人的事实非常明显,在江秋莲痛不欲生、想要知道事情真相的时候,刘鑫选择视而不见,甚至为了自保脱罪在警方面前撒谎,从头到尾都选择了欺骗和隐瞒。
不仅如此,明知对方因自己而死,却选择逃避责任,并且在公共平台上发布刺激言论,伤害对方的感情。
刘鑫没有丝毫悔改之意,对救命恩人也完全无任何报答之心,此为其三。
在事情发生后,很多人在网络上唾弃她,谴责她,是的,没办法对她定罪,因为刘鑫对江歌的死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她在道德上的缺陷让人无法接受。
就算出于生存本能的反锁门可以理解,可江歌死后的一切行为都是刘鑫出于自私的表现。
如果江秋莲起诉失败,这就是在变相告诉别人:不要害怕让别人挡枪,你不会付出任何代价。
02
在这一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审判长和很多法学教授、研究员的观点高度相似。
审判长嵇焕飞表示: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奖。
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表示:这个判决运用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树立了人和人交往的一个标准——帮扶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表示:有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积极地去救助受害者,而不是使受害者的情形变得更糟。
我们会发现,在法律界定的刑事责任之外,更有一种标准叫做情理,帮助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多的价值。
去年有一个案件也是让网友们从愤怒到舒适。
2017年的时候,辽宁的孙向波被告上法庭。
他是一名医生,为人十分热心,因为对昏厥的老人实行心肺复苏后压断了十二根肋骨,不仅没有收到感激,反而被索赔。
实行心肺复苏本就有压断肋骨的可能,但是孙向波却没有考虑到他人是否感激的问题,把老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没想到救活之后带来这样的后果。
这场纠纷持续了4年多,还好最终的结果是让人满意的,孙向波医生并无过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救人反被讹”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为了摆脱“好人没有好报”的怪圈,民法典作出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好人条款”一样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因为它们都在传递同一个理念:
在法律法规的严谨和细致之外,我们同样要考虑人与人之间的情感。
好人不能因善举受到惩罚,无作为也不该是脱罪的借口。
03
还记得江秋莲在打这场官司之前曾说:“如果这场官司打赢了,我教育孩子们不要做流星那样的人,如果输了我就教育他们不要做江歌那样的人。”
但我却觉得无论这场官司打赢与否,都不要做江歌那样的人。
见义勇为,为他人牺牲固然值得敬佩,但也要看对方是否值得你付出生命。
当你去往另一个世界的时候,最难过最悲伤的永远是自己的亲人。
想要见义勇为,请先保护好自己。
杰夫·贝佐斯曾说:“善良比聪明更难,聪明是一种天赋,善良是一种选择。”
点个赞,希望所有选择善良的人,这个社会都以正向回馈来报答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