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第七章 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与消除
一、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方式
(一)非法证据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就非法证据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而言,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非法证据对定罪的影响;二是非法证据对量刑的影响;三是个别案件中非法证据既对定罪有影响,也对量刑有影响。一般来说,排除非法证据后,如果全案证据较为薄弱,法官往往倾向于定罪定罪;如果因为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案件中的部分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法官往往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在极个别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后,即使全案证据较为薄弱,有些法官可能仍会对被告人定罪并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二)潜移默化的影响与刻意的影
所谓潜移默化的影响,是指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法官出于打击犯罪的内在心理,认为非法证据虽然被排除但却是真实可靠的,因而在定罪量刑时主动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考虑在内。
所谓刻意的影响,是指法官面对巨大的外在压力,为了达到既定的定罪量刑目标,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定罪量刑时“适当”考虑已经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证明力。
二、非法证据为何能够影响法官心证
(一)非法证据影响法官心证的制度设计
1. 证据可采性与定案根据不分
2. 证据合法性调查与公诉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不分
综上,在一元化法庭的背景下,在证据能力问题与证明力问题没有明确区分的情况下,证据合法性调查与公诉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不分,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已经接触了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内容不可能不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
3. 法官庭外阅卷和核实证据制度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41,法庭裁判的作出并不完全依据法庭审理活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研读案件的诉讼卷宗,在法官庭外阅卷和核实证据制度的情况下,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往往会对法官心证产生一定的影响。
4. 法官面临外在压力具有追诉意识且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二)非法证据影响法官心证的体制因素
在司法行政化的制度背景下53,法官很难不顾及领导的要求。因此,在一些不得不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即使排除了非法证据,但为了达到既定的定罪量刑目标,也不得不考虑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证明作用。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的一体化司法体制的存在,法官没有足够的权威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绩效考评的情况下,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更是面临重重压力,因而陷入“排除非法证据但在定罪量刑时又要考虑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证明作用”的看似悖论的境地。
三、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影响的消除
(一)消除非法证据影响法官心证的制度安排
笔者认为,在短期内,只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完善将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问题。欲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首先要严格区分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和传统的证据调查程序。
二是案卷笔录的移送问题。笔者认为,断言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职业法官没有影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为防止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影响法官的心证活动,建议不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但确实有部分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可能有利于被告人,也可能有助于法官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建议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随案移送,但法院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判决书说理问题。建议借鉴德国的相关做法,加强法官的判决说理活动,即法官不仅要罗列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还要进一步分析如何通过这些证据材料得出裁判结论
(二)消除非法证据影响法官心证的体制保障
一是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确立“审判中心主义”7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要服从于法院的最终裁判,确保法院的裁判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具有权威性。
二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上级法院尊重下级法院的裁判,注重发挥审级制度的功效。
三是在同一法院内部,要逐步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保证审判法官和合议庭能够独立裁判、中立裁判
四是既要实行案件裁判终身负责制,也要健全审判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保障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追究
四、回顾与展望
(一)回顾
因此,消除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进一步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必然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过程。就目前来说,较为可行的策略是,从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着手,尽可能地减少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
(二)展望
将来,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一方面,非法证据对法官量刑的影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区分定罪中的非法证据与量刑中的非法证据,对于量刑中的非法证据是否需要排除从法理上值得探讨。另一方面,如何消除非法证据对定罪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