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假期来临和毕业季结束,许多在校生和毕业生都在忙着找实习和工作,但是对于如何签订合同,及合同中约定的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并不十分了解。
本文所称实习期,主要是针对在校生而言,因为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实习期表述,法院同样认可。
一、基 本 解 释
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见习期
见习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即工作满一年后,就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实习期:在校生
试用期:毕业生、劳动者
见习期:毕业生
二、法 律 规 定
实习期
针对在校学生实习,职业学校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约定,譬如:
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其中约定,职业学校主要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
然而现实中,不止职业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同样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实习问题,而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同样因为没有合适的法律法规适用,经常让自己陷入用人、用工风险之中。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没有其他法律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目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普遍已满足年满十六周岁。
2005年5月2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某些情形的,劳动关系依旧成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见习期
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1981年联合发布的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待遇。”
198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
第7条规定:“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约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三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实习期:合同法 民法总则
试用期: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见习期: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三、法律风险
实习期
在校生参与实习,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主动与实习生签订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报酬、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目前部分省市针对在校生实习也有自己的规定:
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务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主要受《合同法》《民法总则》调整。
试用期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明确试用期,避免约定试用期超期、重复约定、口头约定、单独约定,注意试用期合同解除条件。
见习期
“见习期”是出自计划体制时期的见习制度,主要适用于毕业生分配到企事业单位,而目前毕业生就业更多是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
并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见习期”的规定。
随着国家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明确的废除,大部分情况下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尤其是在国企、事业单位中常见。这种双轨并行的情况,可以说是由新旧体制的变化,以及某些部门还没有及时对此作出调整造成的。
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劳动者;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等多种不同情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见习期内发生纠纷,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
结语
实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很大,大家要警惕就业陷阱并学会用法律维权,谨慎规划自己的职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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