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从你家窗口坠亡,你要不要承担责任?

有一个新闻挺耸动人心,说是乌鲁木齐的一位陈先生,他的同事从他家客厅窗户坠下身亡,陈先生说是自杀。有趣的是法院的判决,法院以陈先生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明确了,陈先生有过错,所以有责任。所谓过错,指的是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有故意或过失。本案不存在故意,所谓过错指的是过失。

判决一出,网上照例沸沸扬扬。通常的说法,认为法院对陈先生太苛刻了,毕竟没人能料到死者会自杀。因为看不到法院的案卷,所以对案件本身不太好置评,所以仅做法理上的探讨。同时借着这个案例来看看像诸如此类的案件,法院示如何进行心证和责任认定的。

首先,毋庸置疑,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对房屋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室内的安全情况是有注意义务的,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则对第三人因房屋发生的人身损害是有责任的。当然,第三人如果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同样有注意义务,且有能力避免损害发生的情况下,那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责任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比如,屋内地面潮湿,第三人奔跑后滑到摔伤了,虽然第三人自己有过错,但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因未提示危险又未采取防滑措施,30%左右的责任是跑不掉的。同样的,这个注意义务不仅仅限于室内,还限于阳台和窗户。

不过,以上所说的情况和本案并不一样。本案特殊性就在于,据说这位同事是“自杀”。

法院如果认为,陈先生需要对一个意图自杀但未表露出来的人时时刻刻尽到看护义务,那是苛责陈先生。而且,所谓的自杀,更确切的说是陈先生所说的死者自行跳下窗口。在死者跳楼之前,根本没反映出自杀的表象。既然如此,对自杀的注意义务无从谈起。法律在注意义务的设置上采取的是“正常人”的标准。如果就因为死者看起来有点不高兴,就要求陈先生心里时刻有这根她会自杀的弦,堤防死者可能的自杀行为,这是强人所难。即便是法官,扪心自问,也是做不到的。既然一般人都做不到,那么这个注意义务的设置,就是不合理的。所以,如果确实证明死者是自杀的话,我觉的二审翻案是有希望的。

但换个思路,请注意,本案并没有明确说死者是“自杀”。自杀只是陈先生和新闻媒体的一面之词而已,根据现有的证据自杀之说是证明不了的,法院的判决书里一定描述成的是“坠亡”。我认为,这其实才是理解本案的关键。坠亡和自杀之间毕竟是不同的。

通俗点的说法,有一个人从你窗口坠亡了,你要不要就此负责?这时候,可能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即便证明了不是他杀,也不能证明这是自杀,掉下去的原因还有各种各样。在这种情况下,对不起,尽没尽到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可能是倒置的,也就是由您来证明,对死者的坠楼您没有过失!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您就有过失!这叫过错推定!可这,怎么证明呢?!一般情况下,如果没人证录像,证明下窗口阳台的高度和强度符合安全要求,怕是没有其他什么好举证的了。举证到这个地步也就足够了吧?但,很遗憾,可能还是不行。死者掉下去,首先要爬窗户!死者爬上窗口和阳台,做这类危险动作的时候,你是否注意到并进行成功劝阻?是的,做为主人,这是你的责任!你说你注意了,也劝阻了,但发生的太快了。对不起,请举证!举不出证据!作为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你不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失的!那么就,30%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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