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妮118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静,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3032108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杨楼行政村杨楼组20号.2015年1月6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冬春,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一部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静及其辩护人潘大木,石冬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1日,本市居民金晶(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杨静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定金”3000元。双方约定在河南省沈丘县境内进行交易。次日,本市居民李阳驾驶小轿车搭乘金晶从本市出发经宁洛高速来到沈丘县,到达约定地点后,金晶来到杨静驾驶的小轿车内向杨静购得冰毒
一包并支付毒资16700元(微信转涨8000元、现金支付8700元).交易完成后,金晶驾车回明光,当车辆行驶至G36高速明光西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金品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观场称重净重29.53克。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静贩卖甲基苯丙胺29.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公诉机关出示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等书证:证人金晶、李阳、陈雷的证言;被告人杨静的供述;明光市公安局称重记录、抽样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未出售毒品给金晶。金晶给其的钱是之前的欠款.两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静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杨静被抓获时,侦查人民未从杨静处搜查到任何毒品,到案后杨静一直未供认自己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现有证据仅有金品证言,而金晶证言存在诸多疑点,且金晶持有毒品的来源具有不确定性。金晶与杨静二人之间本就相识,不排除有其他经济往来,金晶向杨静转账并非一定是给付毒资。综上,辩护人认为杨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本市居民金晶(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杨静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于当日通过2微信向杨静支付“定金”3000元。双方约定于河南省沈丘县境内进行交易。次日,本市居民李阳驾驶小轿车搭乘金晶从本市来到沈丘县,到达约定地点后,金晶来到杨静驾驶的小轿车内,从杨静处购得冰毒一包并支付剩余毒资167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8000元,现金支付8700元。交易完成后,金晶驾车返回本市,当车辆行驶至G36高速明光西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金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现场称重净重29.53克。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品。2019年5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江阴市将被告人杨静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3月,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金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金晶多次与一名河南人联系准备购买毒品。2019年3月22日晚22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G36国道明光西收费站出口处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金品当场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后经侦查·河南沈丘县吸毒人员杨静有贩卖毒品嫌疑。2019年5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江阴市将杨静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静个人信息,已满十八周岁。3.辨认笔录:证实金晶辨认出杨静就是卖给其毒品的“杨明”;杨静辨认出金品。4.明光市公安局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实2019年3月23日,侦查人员对金晶的手机进行检查。在其手机微信账单中发现.2019年3月21日15时31分,金晶通过微信转账给“祝塘”(微信昵称“天黑路滑社会复杂”,微信号“xn15852622019”)3000元,2019年3月22日17时33分通过微信转账给“祝塘”8000元,手机检查完毕后民警依法拍照固定。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3月22日侦查人员扣押了金晶持有的一包白色透明晶体。6.称重笔录、照片:证实2019年3月22日22时许,侦查人员称重了从金晶处扣押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29.53克.7.检查、扣押、抽样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提取了扣押在案的白色可疑晶体样本。8.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金品处扣押的一包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视听资料:证实金品被抓获经过及民警从金晶处搜查毒品的经过.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6日,杨静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证实杨静系吸毒人员。12.证人金品证言:证实以前其在无锡上班时认识一个贩卖毒品的朋友,他自称“杨明”。2019年3月21日,其电话联系杨明想买点毒品,杨明说650元一克,约定买30克,近两万块钱。他叫其把钱打给他然后去取货(毒品)。其身上有3000块钱,后又叫陈雷帮其借了15000块钱,另外又从张卫星处借了2000块钱,凑够20000块钱后,当天其用微信支付3000块钱给杨明,作为购买冰毒的定金。支付过定金之后杨明就和其约好第二天让其开车到河南沈丘境内交易。2019年3月22日中午1点多钟的时候,其4救田借陈雷的车子去拿货,陈雷不放心安排李阳帮其开车。1点多钟从明光西上高速,大约下午4点多钟到了河南沈丘。到了之后其联0系杨明,在他的指引下开车下了高速,将车停在高速路下面的一个高架桥下面,过了一会杨明开车来了,之后其上了杨明的车,李阳独自一人开车跟着后面。走了一会,杨明就叫李阳把车停在路边等着,他开车带着其继续往前走,过了一会他让其下车在路边等着,他回家拿货。过了会杨明自己开车回来了,在车上给了其一包白色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其就把剩下的17000块钱都给杨明了,其中8000元是微信转账,另外给了现金9000元,后来其又找杨明要了300元,给过后大家就各自上车离开了。晚上十点钟左右其刚到明光西收费站就被民警抓获了.其和杨明是六、七年前在无锡上班的时候认识,杨明之前也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他的电话是17365315716,微信呢称“天黑路滑社会复杂”,微信号“xn15852622019”,李阳是陈雷喊来帮忙开车的,其不认识,其跟他说别人欠其钱,是去要钱的。其和陈雷也是说去要钱的。13.证人李阳证言:证实2019年3月21日晚,陈雷喊其出来吃饭,吃完饭去洗脚,陈雷的朋友金晶也在洗脚。陈雷介绍大家认识,讲让其第二天开车送金晶去河南要账。第二天中午2点多,其开着陈雷牌号为婉M70337的白色荣威RX5,从明光逸夫小学门口接到金晶,然后从明光西上高速,到下午5点多的时候到了河南沈丘出口。金晶让其从那里下高速,下了高速有一公里左右、在一个高架下面,金晶让其把车停下了。接着就来了一辆白色观致SUV,金品就上了那辆车,然后金晶让其跟在车后面,跟了有三、四公里的样子,金晶打电话让其停下等他。然后那辆观致SUV带着金晶走掉了,其等了十多分钟时间,金晶回来了,他讲钱已经要到了,接着金晶开车带着其回明光。到了明光西高速出口的时侯,警察就把金晶和其带回公安机关,还当场在金晶身上搜出毒品,这时其才知道金晶是去贩卖毒品的。14.证人陈雷证言:证实2019年3月22日,金晶说他去河南要钱,找其借车,其担心他开车出问题,就让李阳开车送他去,用的车是自己的白色荣威RX5,车牌号皖M70337。2019年3月21日、22日,其两次借钱给金晶共计15000元。15.被告人杨静供述:供称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其因为买车需要钱,就联系金晶让他还钱,第二天其和金晶在沈丘见面,金品微信转账还了其8000元,又给了其9000元现金,其又给了金品几百元钱作为回去的路费。见面的前一天,金晶用微信还给了其3000元。三四年前,金晶向其借过大约22000元.对被告人杨静及其辩护人提出杨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金品证实从杨静处购买毒品,有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公安机关从金品处查获的毒品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静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胶29.5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静的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杨静的违法所得一万九千七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崔茜人民陪审员蔡立正人民陪审员章明志人市妇二0六泊不上与原性技对无是书记员左畅
以上是判决书,经多位律师看后都说证据不足,金晶认识的人和认识金晶的人很多,难道金晶指认谁,谁就铁定了要被判刑。希望看到文章的人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