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四)个体承包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一)一般规定
(二)营利法人
76、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三)非营利法人
87、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特别法人
96、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2、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3、效力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44、“无民”的民事行为无效
145、“限民”
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有效;
146、【虚假表示】的民事行为无效
147、【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无效
148-150、【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
15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