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的研究扩展到成年人提出的道德发展的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理论。
水平一,前习俗水平(4-10)
这一水平的道德是由外部的价值观控制的,相当于皮亚杰的他律,道德阶段,儿童接受权威人士主张的道德规范,通过后果判断行为,即遭到惩罚的行为是坏的行为,获得奖赏的行为是好的行为。
这一水平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一,惩罚和服从定向阶段,也称为避免惩罚的服从阶段。
此时的儿童专注于行为的结果,或刺激物的物理属性,遵从他人的规则,以逃避惩罚而得到奖赏。
阶段二,工具目的定向阶段,也称为相对功利阶段。
此时的儿童开始基于自己的利益和他人,将给予的回报来考虑服从原则,他们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能不能满足个人的需要,也就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
水平二,习俗道德水平(10-13)
儿童将权威的标准加以内化,他们服从法则,以取悦他人或维持秩序。
这一水平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三“好孩子”定向或人们相互合作的道德阶段,也称为寻求认可阶段。
这一阶段的儿童认为遵守规范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可以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他们希望取悦他人,帮助他人,他们经常会想“我是不是一个好孩子”,并提出自己的标准,此时的儿童会根据行为的动机,行为者的特点,以及当时的情景来评估行动。
阶段四,“好公民”或维护社会秩序定向阶段,也称为服从权威阶段。
这一阶段,个体关注的是社会法律,认为任何情况下法律都是不能违反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此时儿童开始考虑到社会体系和良心,自己的责任,显示出对较高权威的尊重,并力图维持社会的秩序,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某种法规并伤害了他人,他们都会认为这一行为是错误的。
水平三,后习俗道德水平(13-)
这一水平的个体获得了真正的道德感,道德观完全内化,他们认识到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从中进行选择。
这一水平包括两个阶段:
阶段五,社会契约定向阶段,也称为法制观念阶段。
这一阶段的个体认为,法律和规范是为了达到人类目的的灵活工具,如果理由充分,法律也可以通过公正的程序去修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遵守它对社会,对大家都有好处。这使得个体能够以理性的方式进行思考,重视多数人的意愿和社会福利,认为依法行事是最好的行为方式。
阶段六,个人良心定向和普遍原则,定向阶段,也称为价值观念阶段。
这一阶段,人们依据自己认为对的方式行事,而不会理会法律和他人的意见,他们的行为是依据内在的标准,行为受自我良心的约束。
科尔伯格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经历所有的这些发展时期,事实上有些人直到成年也没有超越寻求认可或服从权威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