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也来谈谈,把钱存银行和购买储蓄型保险之间的区别。
什么是储蓄型保险?
储蓄型保险是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的险种,除了储蓄功能外,还有保障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一般返还所交保费或是约定的保险金额,一句话解释就是:得病了赔钱,没病以后返钱。
我们常见的储蓄型保险有四种: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终身重疾险、两全保险。我们购买了储蓄型保险,在保障期间内没出现保险事故,这份保单期满或身故之后可返还一笔钱,就这一点,单从储蓄功能上看,储蓄型保险和存钱储蓄于银行中在某种程度上有着相似之处,本钱都能返回来。
只要是存钱,都是人们应付未来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目的都在于保障未来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以现在的剩余财富用作准备,以便满足将来经济上的需要,即同为“未雨绸缪”之计,所以是一种有备无患的做法。
不过呢,虽然储蓄型保险名字里也包含“储蓄”二字,但是和存钱放银行放基金放股票等相比终归还是有着不同的功用,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一、杠杆作用不同
存钱储蓄只是储蓄,保障型储蓄是一种既保值又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简单而言,保险的意义在于有起事来是保险,没事当储蓄,一举两得!
重点就是,存钱储蓄的收获仅限于本金和利息,若存款不多时遇到意外、疾病等风险,这些本金和利息就显得杯水车薪。
而购买储蓄型保险,有意外发生时或者身体突如其来的变化,保险可以理赔一笔钱,领取的保险金会数十甚至数百倍于保费,可谓“四两拨千斤”,而不至于惊慌用完储蓄的钱,若保障期内安然无恙,则可返还一笔钱。
二、强制作用不同
储蓄型保险在“储蓄”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为了保持保单的有效性,投保人需要定期支付保险费或者一次性交完保费,如果中途退保,或不缴保费,会损失本金并导致保单失效。
再有,储蓄型保险的持有者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列明的条款按时领取红利或退保时取回现金价值,再或是保险期满后支取全数保额。
存钱储蓄属于自发性的行为,存钱储蓄的储户可以随时使用储蓄账户上的资金,在时间和数目上没有任何限制,具有流动性。也就是说,到银行去存钱,存多少、存多长时间,都是自己说了算。不过,这几年各大保险公司,开发出了很多现金价值高的年金,客户短时间内就可以贷款到一笔相当于已交70%—80%保费的钱作为流动资金。
三、法律关系不同
存钱储蓄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银行,另一方是存款人。存款人将钱存放到银行,银行依据法律和存款合同给付利息,客户享有存款和取款的自由的权利。
而储蓄型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无论保险合同的具体名称如何,都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与客户,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客户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利益。
险种不同,利益也会不同。一般来说,购买长期储蓄型保险所取得的收益,比定期存款收益稍高一些,当然这也是以流动性相对存款较差为代价的。
不管何种形式,我们必须知道财产配置是需要多元的,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曾说过:“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也是充满哲理的,并且没有任何单一产品可以满足客户的全部需求。
那么,为什么说买保险是最安全的投资行为呢?让我们认真的认识保险理财产品,让它达到我们的基本需求。
投资的特性决定了不同的投资品有不同的优缺点,要看清利弊再选择:
1、安全性:巴菲特说过一句话,说投资的准则,第一条就是保住本金、第二条保住本金。第三还是保住本金,说明安全有多重要。通常安全性越高的产品,收益就越低。收益越高的产品,风险就越大。保险、银行存款、信托、银行理财的安全性较高。
2、流动性:就是投资品变成现金的能力与成本。许多人愿意存银行,就是因为钱随时可以取,变现能力一流。在家庭理财中,容易出现错配,从而出现流动性问题。什么叫错配呢?就是长期不用的资金,却放在短期的产品上,带来收益过低;或者短期要用的资金,却买了中长期的产品,造成现金短缺。银行存款、极短期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的流动性较强,可以随时变现。
3、收益性:投资品的赚钱能力,马克斯说过这么一句话“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可见收益是多么令人心动又是多么的危险。股票基金、期货、股权投资都是属于高收益投资品,但它们也往往有损失本金,甚至血本无亏的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品都同时拥有其优缺点,人们之所以选择其一,是因为其优点,而非其缺点。目前,大额保单越来越多,我们经常听到几十万或者上百万上千万的保费保单,这么多的钱放保险公司安全吗?这个保费保险公司又是怎么投资的呢?以下内容就有所解答了。
1、保险法对于人寿保单提供终身安全的法律保证的:
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确保稳健,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同时还明示禁止的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