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的文末,我说要寻找利益最大公约数,我这周苦思,有没有道德上的最大公约数呢?1993年,芝加哥召开国际伦理大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奉为“黄金规则”。各种文化背景里都有类似的话,如果对全人类的道德准绳取最大公约数,很可能就是它了。如果你也认同这句话,那巧了,咱们是同道中人。
1.先一起做个实验
假如你是一个悲观厌世的人,很想自杀但没有勇气,这时看到朋友A正在自杀,你会怎么做呢?按照黄金规则,你首先会换位思考:如果你处在A的境况,在自杀的时候会希望被别人拦住吗?不,当然不会。你只会默默祝福他,希望他顺利死掉,不要太痛苦。
正在这时,B冲了出来,要去拦住A。你会怎么做呢?继续换位思考:如果你处在B的境况,会不会在“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时候,希望被人阻止呢?不,当然不会,所以你不该阻拦他。
那么,问题来了,你到底该不该阻止朋友A的自杀?
你再想想,该不该阻止呢?然后再接着往下看。
2.什么是普遍性?
如果你仔细分析了刚才的例子,你可能会说,我并不是个悲观厌世的人,你的假设对于我不成立,朋友A我肯定要救,悲观厌世的只是个别人,你的假设没有普遍性。那么请问,‘悲观厌世’为什么不可以是普遍的呢?
佛陀的学说虽然不悲观,但的确厌世。佛陀认为,苦海无涯,怎么活都是苦,生老病死没有一样不是苦。即便自杀,还有六道轮回等着你,依然逃不出这片苦海,只有通过修行,涅槃了,才能真正地‘不活了’,逃出了苦海。所以他教人努力修行,我们可以说他是个乐观的厌世派。佛教的版图不比儒家小,难道你还能说厌世不是普遍状态吗?”
3.什么是“人”
即便这段话不能说服你,那么请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的“人”又是指什么呢?坏人算不算人,异教徒算不算人,胎儿算不算人,蛮夷算不算人,“女子与小人”算不算人,如果不算,该不该跟他们讲黄金规则呢?
安史之乱的时候,张巡守卫睢阳城,杀掉爱妾给困守孤城的将士吃肉。这件事相当有名,又如东汉末年,臧洪被袁绍的军队围攻,绝粮之后也干过同样的事情。张巡和臧洪都是道德楷模,但在杀女人吃肉的时候显然没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是把自己的道德强加在对方头上。
这里我们补充一点背景知识。
古代社会里边,女人要分三六九等。妾可以杀,但妻子不能杀,因为夫妻关系是很重要的人伦关系,夫妻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继承权的稳定,所以《诗经》的爱情篇章才会被儒家学者解读出那么多的“后妃之德”,但妾一般来说属于“财产”,往往是买来的,在家里毫无地位。既然她们的身份不是人,而是财产,当然可以被主人随意处置,黄金规则根本用不到她们头上。
今天我们肯定觉得这些故事和结论无比荒唐,但它确实发生了,我们恪守的黄金准则,好像变得摇摇欲坠。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提出如下思考
4.莫逼他人逞英雄,莫给自己套公式
不要把自己的道德准则强行施加给别人。我赞扬道德楷模,号召向他们学习,但是不提倡道德绑架。伦理学史上,有个著名的“池塘理论”,它的结论是中产阶级把钱用在打扮自己,买好吃的,买好玩的,是不道德的,因为世界上还有很多人在挨饿。他做了这样一个思想实验:假如一个池塘中有一个落水小孩,如果救了他,可能弄脏你的衣服,那么你该救他么?答案毫无疑问,当然该救!再名牌的衣服也抵不上一条人命啊。那么结论来了,这件衣服值两百元,你要是不拿这两百元买食物药品,送给忍饥挨饿的孩子,那你就是活活看着孩子饿死,对于他们的死,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没有一种毛骨悚然,突然手上捏了一把人命的感觉(我就是那忍饥挨饿的孩子,暂时不用受指责,哈哈)
这个故事逻辑上严丝合缝,但是实际上无法成立,因为它忽略了具体的故事背景,就好比“你妈和你媳妇同时落水,先救谁?”,先救谁取决于她们距离我的位置,她们的体重,我的游泳水平等因素,剥离所有的外部条件,给一个条件,选出一个答案,这是荒唐滑稽的。如果你看到这个,突然恍然大悟,觉得给自己奢侈浪费的生活找到了合理依据,可以“为富不仁”,那你也错了,因为我还说不要给自己套公式,公式有很多,古人讲过,“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古人还说“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箴言尚且需要质疑和商榷呢。何况我的胡说八道呢!所以,但行好事,莫问公式。我鼓励大家争做道德楷模,可别逼着别人做模范啊。
这周就到这,下周五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