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八)
——《民法典》将应收帐款纳入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内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1月4日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转让的股分、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担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帐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从《民法典》第六项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帐款”,也列入到了权利质押的范围。而《担保法》并未规定应收帐款,可以列入权利质押范围。《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扩大了权利质押标的范围,这是对债务人权利的又一次扩展。同时,又是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增加了保护的法码,真是可喜可贺。
写于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