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在生活中无偿让别人搭车,出了事故,我该负责任吗?
【案例】
老王和小李是同事。
某天,老王搭乘小李的车去上班,行驶途中小李接了上级领导的电话,不小心与前面等红灯的车辆相撞,老王因此撞到了头,成了脑震荡。
老王出院后,找到小李让其报销住院费5000元。小李觉得冤枉,便与老王大吵一架。后老王将小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小李赔偿老王医药费2000元。这让小李十分不解。
为什么小李要对老王承担赔偿责任呢?
因为《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案中小李开车途中接听电话造成了事故。所以,小李应该对老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