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张家界“乐堡啤酒事件”在朋友圈广泛传播,目前事件尚未给出官方调查结果。今天刚好看到当事一方撸串工厂老板发的情况声明,此声明较为详细地描述了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是不是乐堡啤酒的质量问题尚未结论暂且不表。我仅围绕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损害,撸串工厂作为经营场所的主体是否负有责任进行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涉事的任何一方都与我毫无关联,之所以觉得有必要探讨一下,是很凑巧我刚参加了一次法律方面的考试,其中一道题说的正是相似情形。在这里,衷心祝愿各方妥善处理此事,避免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以下内容均出自题库答案,欢迎法学界前辈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从事住所、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餐厅老板或负责人作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附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即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义务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当餐厅的顾客发生第三人侵权时,餐厅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餐厅老板或经营者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即构成侵权,需要在相关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各位餐饮经营者也要注意,餐饮经营者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网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