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第一节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概述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
是指学校根据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
2. 国外学校咨询与辅导的发展概况
先驱者:帕森斯,1908 年在波士顿成立职业局
30 年代:心理测量学发展,很多学校成专门的教育与职业辅导中心
1909 年,全美心理卫生委员会
1942 年,罗杰斯,《咨询与心理治疗》,当事人中心咨询模式
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1)发展指导 :面向全体学生,解决普遍性问题
(2)问题防预 :针对部分心理素质薄弱,容易出现问题
(3)危机干预:针对少数学生,严重问题
4.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1)开展以心理辅导课程为主体的专题教育
(2) 利用学校教育工作整合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发现问题)
(3)针对学生个别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为教师以及家长提供顾问服务
(5)协调学校和社会教育资源
第二节 心理辅导课程
1.心理辅导课程的主要原则
(1) 主要导向:技能和态度形成(方法论很重要)
(2) 主要形式:活动和体验的课程
(3) 要求:紧密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调动学生全体参与
2.系统的心理辅导课程
(1)认识自己
(2)自我调适
(3)人际交往
(4)学会学习
(5)生涯探索
第三节 理辅导课程与帮助
1.咨询的基本原则
(1)积极关注和信任来访学生
(2)充分支持和鼓励来访学生
(3)注重来访学生的主动参与
(4)严格为来访学生保密
2.咨询会谈的一般过程
(1)建立关系
(2)澄清和评估问题
(3)确定改变的目标
(4)促成目标的达成
(5)结束咨询与效果追踪
第十一章 教育测验与评价
1.测验的功能:激励功能,诊断功能,区分和选拔功能,评定功能
2.测试类型
3.良好测验的标
3.良好测验的标准
(1)实用性
(2)可信度: 指的是测验结果的前后一致程度,表示了分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有效性
(4)难度
(5)区分度
4. 测验的编织与实施过程
1)确定试题内容
2)选择试题类型
3)评分
4)对测验分数的解释
二、中小学教育评价
1. 中小学教育评价的类型
2. 中小学教育评价的内容
1)学生发展评定
2)教师授课质量评价
3)课程和教材评价
3. 中小学教育评价的基本步骤
1)建立评价目标
2)选择评价样本
3)收集评价信息:观察、 检查作业、考试、家访与家长会、轶事记录法
4)报告评价结果
4. 当今评价的问题与发展
1)现存问题:重知识轻能力,片面追求分数,影响学生心理健康
2)发展和改革策略:从侧重一元传统测试到多元替代性评价
从侧重总结性评价到形成性评价
从侧重区分性功能到发挥激励性功能
第十二章 教育法制
第一节 教育与法律
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法的产生:奴隶社会,新的社会关系冲突要求构建新的社会组织核心的社会规范。
3. 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及特点
1)零星立法阶段:文艺复兴后,德意志(强破法令,有宗教性)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
4) 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二战之后,教育爆炸
4.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5 层次 6 部门
一层: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母法
二层:教育部门法【6 部门】
《中...学位条例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层:教育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条例》《...办法》
四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层:政府规章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 学校的法律地位
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学校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学校的主体资格:教育行政关系主体&教育民事关系主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
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2.学生的法律地位
1)国家公民
2)受教育者
3)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分为两大类:承担行政处分的情形和承担行政处罚酌情情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行政处分的情形有: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情节严重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情节严重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5)侮辱、殴打教师的。
(6)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7)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组织个人的违法行为。
二、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对产生不利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最严厉的制裁类型。
第四节 教育法律救济
1.定义:指教育法律主体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并造成伤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主要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
第五节 学校安全
1.定义:学校安全是指在学校范围内,人和物都没有风险、不受损失的一种状态。
2.原则:珍惜生命,预防优先,协同治理,最小阻碍
3.学校安全防护的定义:事故发生之前应当采取的措施,消灭事故存在的可能性,将其扼杀在萌芽里。
4.学校安全管理的定义:事故发生之前应当采取的措施,消灭事故存在的可能性,将其扼杀在萌芽里。
5 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故。
6.学校安全教育的途径:教学过程渗透;班会和升旗仪式板报演讲讲座等;教育安全日的主体宣传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事故中,由于当事人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
过错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 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
3.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因过错伤害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无过错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都有过错,双方平担责任)
4.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因学校管理、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的缺陷或管理不善等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2)因学校教职员工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3) 因学生自身(疾病、自伤、自杀等)以及学生之间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伤害事故;
4)因学校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或组织的过失或不法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5.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协商
2)调解
3)诉讼
第十三章 教育技术
第一节 教育技术概述
1.教育技术的含义
教育技术作为专业术语定义为:运用各种理论及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及相关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实现教育教学优化的理论与实践。
技术包括:黑板、幻灯片、计算机与互联网等教学工具和手段;教育教学的系统方法、心理学成果、教与学过程的系统设计等先进的科学知识。
2.教育技术的发展
(1)国外教育技术的发展
A. 听教学活动
B. 程序教学运动与个别化教学
C. 教学系统方法的发展
(2)我国教育技术的发展
A.电化教学活动
B.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技术发展阶段
C.教学系统方法的发展
3.教育技术的内容
A.设计B. 开发C.运用D.管理E.评价
第二节 教学媒体
1.教学媒体的含义
媒体指承载、加工和传递信息的介质或工具,被用于教学目的传递信息的媒体称之为教育媒体。
普通媒体变为教育媒体的条件:
①该媒体存储和传播信息是为了特定的教育目的
②该媒体能够用于教与学的过程中
2.教学媒体发展历史
1)语言媒体阶段
2)文字媒体阶段
3)印刷媒体阶段
4)电子媒体阶段
3. 教学媒体的类型
1)视觉媒体 2)听觉媒体
3)视听觉媒体 4)交互媒体
第三节 教学设计
1.教学设计的含义:
教学设计(简称 ID),也称作教学系统设计。以教学理论、学习理论、传播理论和系统学理论为指导,对存在的教学问题进行发现、分析,然后设计问题解决方案,实施与评价,最后结合实施方案效果来修改方案
2.教学设计的三个层次:
①以系统为中心的教学设计
②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设计
③以产品为中心的教学设计
3.教学设计模式
1)以系统为中心的教学设计模式
2)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设计模式
3)以产品为中心的教学设计模式
4)教学设计的一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