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
一
根据阅读习惯,在书的第一页空白处留下阅读的起止时间,偶尔也会有几句临时感悟。
《法律与宗教》是12月4至1月7日读完第一遍,紧接着1月9日读完第二遍。速度明显加快,第一遍阅读的整体感受是折磨,第二遍却变成了酸爽。一方面是熟悉程度的不同,另一方面是强大的心理暗示作用。过程中有过放弃,除了浪费时间没任何价值。曾在很多次吐槽中说过,宗教史和思想史是绕不过去的坎,如果有其他捷径绝不触碰。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主动跟他们死磕,如果要得到心中希望的答案,他们却又是绕不过去的大山,要么翻越山头,要么在山下等死。
事实上,在我的阅读史中,这是最难啃的部分。
第二遍阅读完,合上书页的一刹那,大脑中白茫茫一片,像极了北方的冬天,荒芜却又暗藏生机。阅读过程中的不解、愤怒、激动和绝望消失殆尽。过把瘾就死的状态大概也就如此吧。若有人问我,你对《法律与宗教》怎么看?我只能回答“读过”,再多一句都没有。
二
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被人引用特别多,但读过此书的人却很少。或许他们可以通过一句话脑补全书的内容。此书为伴的数个夜晚,它就像一位极具人格魅力的老者,起初我是作为一个孩子在听它讲故事,用我固有的偏见对待书中阐述的观点,但同时,它也在帮助我建立新的偏见。
三
伯尔曼在书中表达的主要观点:“法律和宗教并非两个不同的领域,而是有着深刻的依存关系。一方面,法律和宗教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法律是行为规则,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和共识方向;宗教则是解决人类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固结的结构和完整,宗教则有助于给予并集合社会面对未来所需要的勇气和精神。另一方面,法律和宗教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共性和相互依存性:法律和宗教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个特点。他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和约束力,体现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普遍有效的概念和洞见,从而使法律与某种超验价值相同,激发了人们的法律情感,将法律的正义视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使法律从宗教中获得其神圣性。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机械僵死的教条,从而丧失其神圣性而沦为纯功利化的工具。只有增强法律与宗教的融合关系,使法律从宗教中吸取营养并重塑精神内核,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信仰。”
法律不止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和献身。法律有助于为什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在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宗教则容易变为狂信。
为什么个人或者团体应该遵守那些与他们的利益相悖的法律规则和命令?作者的回答是“……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最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都仰赖警察……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总计目标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法律不必是永恒的,但它也绝不能是专断的。
法院的审判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而不应该在我们的尊严之上再施暴行。
人并无本性,他只是历史。
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二元论时代乃是九百年前开始于欧洲的时代,其时,新的成熟的法律体系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建构起来,新的成熟的神学体系则由希腊哲学的复兴建立起来,近代罗马大主教会亦作为独立于所有世俗权威的有形的、团体的和等级制的实体建立起来;四百五十年后的新教改革和随之而来的欧洲世俗国家制度的兴起更新了这一时代;而其后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十八世纪的美国和法国革命,以及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前后相继地改造了这一时代。自宗教改革以后,每一次伟大的欧洲革命——为此必须把俄国至于欧洲国家之列——都部分是为了把教会某些法律和意识形态的权威转移到国家方面,并创造出宗教和法律之间新的划分。恰恰是这个时代,九个世纪以后再两次世界大战和二十世纪的世界革命中达到他的终点。我们时代的这些灾难性事件暴露出宗教与法律的截然分离这一九百年古老传统的破产——在防止各国内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衰败,或在制止国际关系的崩溃和受战争 威胁的人类自我毁灭方面,它显然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