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个美剧,名字叫《难以置信》,讲了一个强奸犯四处作案,而追究到底是他在做第一起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甚至受害者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记得我对它的影评是——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可现在仔细想想我这种想法是不是太过草率?
在这之后我看了詹青云老师的关于《正义与现实》的讲解,这里面讲述了正义的时间时效性,认为时效性是正义定义里的一部分,对恶行的惩罚同时也应该是时效性的惩罚。
确实,当我们从历史的洪流中我们可以感概善恶终有报,因为历史是公正的,不会因为当下而发生改变。可对于遭受恶行的当事人,伤痛早已造成无法弥补,正义的迟到也会造成更多的伤害,正如剧中的第一位受害者,仅仅因为正义的迟到,她失去了朋友,工作,被起诉,还想过自杀。
可是在现实中正义总是需要过程,我们只能尽量去缩短这所需时间。所以,正义迟到这没有关系了吗?
在我国,诉讼有效期最长是20年。这就表示,有些案件是可以失效的,而这,可能只是逃脱了一个施暴者,但也可能是毁了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未来。在伤害之后,正义是姗姗来迟,满目愧疚“我很抱歉”,可以理解但绝不会原谅。
当这些沉重的事例摆在眼前时候,我们更应该反思正义时效性的重要,而不是一句轻飘飘的“正义可能迟到却绝不会缺席”所能代替的。
而其实“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原句是“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是美国法官休尼特对迟到的正义的批评,并表示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所以,我们应该对迟到的正义的容忍降低了,我们得清楚的认知正义的迟到只是一种无奈之举,而不是对它的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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