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倒闭,我的工资年终奖¥泡汤了吗?
作为一个刚毕业出来工作的小白,听到身边同学说他们所在的公司倒闭了,还清楚记得今年4月1号那天,朋友很戏谑地告诉我,老板和他们宣布公司倒闭了,多希望这是一个愚人节的恶作剧,只可惜这一切都是真实。当下只觉不可思议,可能涉世未深,并没有体验过只在电视上见过的这种场景。但现实中,确实每天都在上演着一批公司成立,同时又有一批公司倒下的一幕幕精彩剧情。
面对公司突然倒闭,作为打工者的我们第一想到的是什么?有的人说:体谅公司难处,默默离开,再找一份工作吧。也有的人想:我辛辛苦苦的工资和奖金还没要回来呢,不能就这么走了,可是公司账户一分钱都没有了,仲裁吗?上法院吗?最后还是拿不回来钱,何必白费力气呢?
但是我们在这里要告诉你,自己都如此艰难,有何资本来体谅别人的难处呢?所以该得的工资与补偿一定要尽可能争取。
开启
01
补偿
那么公司倒闭,我们可以获得补偿的有哪些呢?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02
策略
那么,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劳动者该做的有哪些呢?
首先,如果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以上的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胜诉之后可以依据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在公司没有资产的情况下,也要去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公司都没有资产了,我们还要去申请强制执行呢?这不是碰壁吗?但之所以要申请的原因是:
强制执行可以给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造成压力。因为有强制执行的案子,在注销或者破产清必须处理完,否则无法注销。这里你就会问,那无法注销就无法注销,公司又不会在乎。错了,无法注销就意味着公司的工商、税务需要终身维护,而且在此情况下,企业的法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对法人的信用影响比较大。
03
大招
如果公司真的跑路了,公司也没钱,我还能要到钱吗?
肯定很多人想知道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是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赔偿。但对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被执行人,有几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情形。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适用该情形的要素总结起来就是: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适用该情形的要素总结起来就是:
股东抽逃出资;
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追加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适用该情形的要素总结起来就是: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追加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适用该情形的要素总结起来就是: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是社会中的弱者,也是法律上的弱者,所以《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做出了倾斜性的保护规定。因此,在遭遇到劳务纠纷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你才能在当今的社会中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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