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留痕一39

曹某锤击女律师事件还在网上发酵,除了律师同行和个别有法律意识人士的文章以外,大量的评论竟然认为曹某的行为是什么“正义之锤”,这种鼓励私刑,践踏法治的言论,令张律师感到无比愤慨和遗憾。

在几十年的执业过程中,张律师曾多次获得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给予的“优秀律师”“突出贡献律师”“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等荣誉,但他最在意最珍惜的却是各界人士的口碑,能够认可他是一个“最有良知的好律师”。

为什么张律师会看重这个称谓,并为此付出大半生的心血和精力,是因为在张律师的心目中,良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高于法律和道德,更高于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对于网上那些对律师队伍的攻击和贬损让他感到吃惊和寒心。但这并不影响他对律师职业的崇敬和挚爱,倒是让他感到律师队伍必须继续大力发展,要在自身素质更加提高和过硬的基础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出现在网上的诸多负面情绪,胡言乱语,不光反映出这些人的愚昧无知,更说明多年来的普法工作有待提高。法制观念淡薄,是非不分良莠不辨的人这么多,各种情况下莫名“挨锤”的人自然会更多。尤其是那些赞赏和鼓励这种犯罪行为的人,戾气很重的人会自己会首当其冲。这些人更需要律师们的帮助甚至是挽救。张律师曾针对网上许多人把穷凶极恶的张某某捧为英雄,对其滥用私刑进行个人救济的行为大加赞赏写过多篇文章进行批评和法制宣传,还用诗歌的方式告诉这些人,这是:

不归之路

当你以正义的化身,

在法庭上喋喋不休;

当许多人为你撑腰打气,

甚至把你当英雄侍候,

反复出现的画面,

让我难抑满腔的愤怒。

恨不得摔碎了手机,

已经心碎难以忍受。

我也是从戎的人,

更知为国尽忠的职守。

最基本的常识是:

绝不会向内调转枪口。

你也曾走进过大熔炉,

岂不知法纪的尺度?

难道只有你和你母的命值钱?

而那三个鲜活的生命就不如粪土?

仅仅一句诘问,

你是不是该低下高傲的头!

你还有什么荣光可言,

你还有什么活着的借口?

可怜你悲惨的遭遇令人唏嘘,

原谅你仇恨的滋生确有缘由。

但藐视国法滥杀无辜冤冤相报,

注定没有好的归宿。

那些借尔灵堂哭泣的人,

早已把灵魂弄丢。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作孽,

抖来抖去在把什么等候。

其实生你与否无关紧要,

而你的死却关乎子孙今后。

料就你的目的地,

唯有那条不归的路!

张律师认为自己这首诗看似有些激愤,但宗旨仍是维护现代法制和公平正义。如果公民认为自己遭遇某些不公,就去滥杀所谓的仇人,还要公检法干什么?如果滥施私刑,必然导致人人自危,怎会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戾气很重的这些人,实际上把自己随时置于危险之中,只是愚昧任性而不自知罢了!

面对这种歪风邪气,广大律师朋友更应该严于律己,谨慎从业,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一个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例,影响所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友,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律师职业,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律师队伍是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消除社会底层对律师的偏见和诋毁。

张律师建议同行们,从现在起,每接待一个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都要增加一个新的话题,要求委托人就曹某伤害女律师一事真诚发表看法,借以进行法制宣传,进行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义务,执业宗旨,律师职业地位,职业道德,甚至包括律师在法律共同体里的作用和尴尬,律师执业难、会见难、取证难的现状,和广大律师不畏艰难困苦,不惧风险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信念,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贡献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要让人民群众家喻户晓:律师是司法队伍中唯一自己养活自己的法律人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虽是律师的天职,但也要先养家糊口;律师凭自己的技能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其他行业一样天经地义。律师群体里的确有为了经济利益丧失良知的败类,只是极个别现象。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律师执业的外部不光有司法机关领导管理,还有律师协会监督,有税务部门、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内部还有各级党组织,律所管理团队的领导和监督。如果违法犯罪了,还有公检法机关追究惩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疏忽大意或者不尽职尽责,收钱不办事的情况,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当事人还有投诉的权利等等。所有这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和认知律师群体,不再产生误解和偏见。

那些把现代律师制度仍然视为封建社会“讼师”的人,光面上看是在卖弄文史知识,实则说明自己的见识已经腐朽不堪,与眼前的世界格格不入。那些认为买了烂尾楼,花去大半辈子积蓄,还输了官司,就怪罪律师替开发商说话,就大骂律师是助纣为虐,失却公平正义的人,实际上不光是法盲,还有逻辑思维能力差的缺陷。那些把犯罪工具誉为“正义之锤”的人,实际上已经站在了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立场上,用心十分险恶。张律师对同行说,如果遇到有类似最后这种认知的当事人,必须提高警惕,与他们保持足够的距离。因为他们随时都可能走进监狱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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