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合营公司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1.关于是否构成共同控制的问题
控制权的认定《反垄断法》及指导意见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但通过现有案例以及征集意见,控制权是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控制权的认定取决于大量的法律和事实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交易目的计划、股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及表决机制、高管任免等七种情形,分别需要考虑业务控制和管理控制。
其中,业务控制主要指经营者对被控制者业务层面的控制能力,如产品来源、市场定位等,若经营者为实际经营中的主要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能对业务起到决定性影响,那会被认定存在业务控制。管理控制主要是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以及经营决策权层面来考虑,实操中,除法律规定的特别事项(如公司法所规定的特别表决事项)外,经营者在三会中存在一票否决权的,都会被认定为享有控制权,即使股权比例较低(如10%)。
小结:若两个及以上的经营者对合营公司存在控制的,则会被认定属于共同控制。
提示:若对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的认定各股东出现认定分歧,可以提前向反垄断局进行商谈沟通,由反垄断局提供指导意见。
2.关于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的问题
根据如上第1点所述,若经营者双方构成对合营公司的共同控制,属于《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构成经营者集中。
二、关于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符合“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营业额超过100亿,至少两个经营者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或“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两个经营者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之一,均应进行申报。
1.关于营业额的计算标准
关于营业额计算口径非常复杂,但从《指导意见》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以及反垄断处罚案例来看,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即主要采取集团合并口径原则。
三、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时间问题
经营者应当在合营公司设立前向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经反垄断局核查之后方可注册合营公司。若应申报而未报的,即使补充申报的,也会遭受行政处罚。
四、关于经营者集中是否会被认定属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主要取决于相关市场份额的界定,但是相关市场份额的界定比较复杂,是以地方还是全国还是全球为标准进行界定,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实,实操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属于垄断行为,申报者需要结合现在市场数据(需提供数据来源)在申报文件中写明对相关市场的分析和结论,并主要从更大的范围进行申报,如全国或全球市场。但反垄断局数据比申报者(即使律师协助申报)更多,其会最终判定申报者的界定是否合理,独立作出判定。所以,在进行申报前,经营者必须就未来业务方向进行合理规划和说明,尽可能避免触发被认定为属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时间周期
从实操来看,若走简易申报程序,一般1-2个月,最快1个月就可以获得反垄断局的审查结果。
在反垄断法即将修订,其惩罚力度将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经营者需要从谨慎原则出发,在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尽量主动申报,避免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