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连续曝光的村干部在会议室的不雅行为,小情侣在森林里的不雅行为,舆论关注的重点,大众兴奋的热点,都聚焦到“不雅”上,颇有全民八卦的阵张,有吃瓜群众不嫌事多的意味。
在一片哗然声中我们看到,更多是张家长李家短的市民狂欢和对“不雅”的窥视“满足”,有的则是简单地把话题引至由不雅而指向干部不洁、世风日下上,却鲜有不法行为的谴责。
这一连串的事件,尽管有当事人的“不雅”之处,根本问题却是曝光者的“不法”行为。曝光视频者与自媒体恶意炒作者,从法律的角度看,是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村干部在会议室的行为虽属不雅,也应对干部给予纪律处理,但仍然是隐私的范畴,可以处分,却不应当随意曝光;森林里的小情侣更是隐私行为,是小情侣之间追求一种别样的野外情趣,虽在野外却选择了密林,说明当事人是在其认为的隐秘空间中亲密行为,严格讲算不上“不雅”。视频录像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也有严明的保密规定,调阅(看)、拷贝、翻录或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复制,都有相应审批程序,公布视频更是程序严格。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属公共权力的范畴。这些事件中,公布视频者,无论是被授意所为还是个人擅自越权所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如果说对村干部的所作所为予以指责尚有一定依据,对小情侣在密林中的亲呢行为的“取乐型”曝光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公众舆论应当谴责的,是曝光者带有阴暗心理和擅用公权的不法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所谓不雅行为。
遗憾的是,在公开的信息中,我们看到了对村干部的处分,却没有看到乱曝光视频者的惩罚;看到了当地公安部门刑拘曝光者的消息,却没看到公众舆论对曝光者的谴责。
这是否意味着,尊重和维护他人的隐私权,在我们的文化氛围和法治环境中,尚未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和自觉素养?是否也意味着,一旦站在维护传统道德的所谓制高点,公众舆论便可以忽略现代法治意识和精神?是否还意味着,我国社会在向现代社会的整体转型中,尚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