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房东宁愿选择将房屋空置也不愿将房屋出租,因为房屋出租给房东带来的不光是房租,更是一系列的困扰,寻找优质租客并将房子出租出去已不简单,出租过程中的一系列麻烦更是令人烦恼不已。例如租房期间内,房屋内的物品损坏就是一个麻烦事,因为在大家的潜意思里认为,房东作为房屋及物品的所有者,肯定要承担维修责任。
但其中不乏有“不良租客”恶意破坏物品,一次换,两次换……房东难道就该承担所有责任?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以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物品的使用情况及维修责任问题。
若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租客是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租客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物品,导物品损坏的,租客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租客时,则修缮责任应由房东承担;租客有着主要过失的,由租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所以因租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由租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担心“麻烦”而选择将房屋闲置,对大的租赁市场来说浪费资源,增加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对小的房东个人来说减少了收入,所以房东就没有既能安安心心又能按时收租的好方法吗?
有,E房东通过整合各方资源,起到租客和房东之间的“保姆管家”角色,具有房产管理、租客管理、财务账单管理、水电费计算、收租提醒、账单发送等多种功能。通过E房东APP,房东只需要一个能联网的手机,就能实现对房产租客的管理,房东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到自己有多少房子要出租,租出去多少,空置多少,多少人住,以及每月每年的财收,支情况。让多套房源出租的时间、空间和收支都能够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