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 we also talk about beauty itself, goodness itself and so on. All the things we refer to as a plurality on those occasions we also conversely count as belonging to a single class by virtue of the fact that they have a single particular character, and we say that the x itself is “what really is”.
向下的路,是基于理念作为结论或设想寻求其为真的论证,落到论据上。而作为哲学命题的本体论,突出来的是任何论证的共性。不同论证其论点和论据各个有别,但是任何论证的论点和论据之间的相对联系,论证的形式,则是共通的。
回到人的思维、观念或理念,它们总还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形式,就是或者作为主观世界的伦理命题的求真,或者作为客观世界的描述的求真。而非作为无所附着无所锚定的随意的想象。
在对象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的判断的论证里,论点和论据之间是一种开放性的链条连接而非重合的关系:论据的事实并非论点的事实。它体现的是自然界的自然规律作为一种对于物质的单纯的外在规定性。譬如万有引力,为什么如此,则没有理由可讲。它只是作为实然的事实给出来,而并不解释自身。
在对象作为主体的伦理命题的求真里,不同的情况发生了。就实在的理念而言,人应该诉求什么?什么诉求是好的?它们最后落到对于人自身需要的审视上。最后揭示和认识的人性实然的事实,作为伦理命题的论据,它同时也是本体论的结论。就是说,论证中的论据和论点之间是重合的,它们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论点和论据之间是闭合的引向自身的链接。它的工作在于对于欲望和真知之间基于审慎的权衡在多和一的关系中判断一种条件关系,一种诉诸实践的目的的取择里的先后秩序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学里对于需求的定义:并非任何需要都看作现实世界经济学里的需求,只有那些有购买能力的才算有效需求。在目的取择里,一样的,只有那些现实的或置于种种欲望的整体审视的协调统一之中权衡之下取择的那一个,称为合理的值得当下诉求付诸践行的。
这是对于自身诉求的内在秩序的整理塑造,达成认识或判断。而人性种种的实然,则是基于造物主的赋予,并非人力所使然。生而有之,又并非知之。它们总是首先以肉身的生存所需以感官的感知所给出的为最先为我所觉。更高的诉求,可以是一开始或者转向自身的审视之处还未作为现实存在,但是在一种潜能而言还是可以预见其存在。
(人性使然的显现,认识或存在,对于人还并非都是现实的或实然存在。自然规律是随同创世纪一次性被规定而存在,如此这般地规定着自然界,无论是否为我所认识或为它所规定的物所知。人性则是随着经历境况而渐次为我所认识。人性在一种过来人的上帝视角里,可以断言对于一个还未经世事的孩子也先验地存在。但是对于孩子,那些未经展现的人性,毕竟还只是一种潜能,而非现实的体认。在体认到之先,他做不出相应的东西。因而把认识人自身看作一条向上的路。上下而求索的漫漫长路。不是一次性把全部可能的真理都对人展现。要人自己曲径通幽 柳暗花明中去探究。不求知,不体认到它,就做不到相应理念的践行其所造就的生活世界或自身作为如此这般的一个人。)
客观规律即使还未认识,它已经现实存在,作为规律支配着自然现象。牛顿发现万有引力之先,万有引力已经一直在支配着物质世界现象。但是,对于人性的认识,是相应人性诉诸践行的前提。人的世界,在于作为主体,认知是本体论。基于认知才谈得上自觉的践行,谈得上理性。这构成实践的定义的组成。万物无需具有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而无知不觉地无条件服从自然规律。人作为主体,却总是需要基于认知而实践。具有何种理念,才能基于践行相应理念而把东西做出来:无论其理念是何内容。
苏格拉底的善作为本体论,突出的是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知识。善因带来好的结果,理念为恶只会导致恶果。因而,善恶的区分至关要紧。善的定义就是作为判断善者的标准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