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司马迁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材料,详细翻阅案卷,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司马迁犯叛国罪、包庇罪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司马迁和李陵的关系
两人同朝为官,一文一武,司马迁陪伴在君王侧,从事记录文案的工作,李陵作为武将征战沙场,不同的志趣追求使得他们没有什么交往,同为幕僚,俩人甚至没有在一起喝过酒。这样的关系,怎么会是犯罪的同伙?
二、司马迁为什么要给李陵说话
李陵犯了死罪,一般人唯恐避之不及,其他大臣为了自己的利益,挑拨是非,夸大过错,陷害李陵,这让一向正直无私的司马迁从内心感到沉痛。他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认为李陵是一个守节操,谦让有礼,把国家的危难放在第一位的人,是一位真正的勇士,他历来积铸的品德,有国士的风度。基于这样的理解,对于李陵的处境深感同情,认为他投降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汉武帝问他对这件事的见解时,他毫不犹豫地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没想到却因此而引来灾祸。
三、动机和证据的缺失
凡事讲究证据,司马迁作为史官,一向忧国爱民,忠于本职,他常常说:“我认为头上顶着盆子就不能望天,所以断绝了宾客的往来,忘掉了家室的事务,日夜都在考虑全部献出自己的微不足道的才干和能力,专心供职,以求得皇上的信任和宠幸。”这样的人,报效朝庭还来不及,怎么会有叛国之心?李陵兵败投敌,是一个突发性事件,并不是事先密谋的结果,司马迁和朝廷众人一样也是最后才知晓,站在国家的角度,爱才惜才,说了几句公道话,就背上叛国的罪名,真让人寒心。至于包庇罪,更无从谈起,他们见过面吗?他们互通书信?他们有金钱上的往来?事后司马迁把李陵藏起来或者帮助他逃跑了?没有,他们甚至连朋友都不是。俗话说伴君如伴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作为一国之君,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不去调查清楚,只听从小人的谗言而罔顾君子的正直之言,真是可怜可悲,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君王眼中,臣子的性命,尚不如蝼蚁。本人认为,司马迁犯的唯一错误,在于他不善于察言观色,去揣摩君王的心思,而不与众人同流合污,只因他是一个是品行高尚的谦谦君子,一个真正的有识之士啊!
综上所述,被告人司马迁在本案中既没有参与李陵兵败投敌的动机和证据,更没有包庇和窝藏罪犯,不符合我国刑法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以及第310条(包庇罪)中的规定,因此关于指控被告人司马迁犯卖国罪和包庇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司马迁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如上。谢谢!
辩护人: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