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既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类似的性质,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教育制度的客观性。
教育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东西,是一定时代的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它的制定虽然反映着人们的一些主观愿望和特殊的价值需求,但人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制定或废止教育制度,某种教育制度的制定或废止,有它的客观基础和规律性。这个客观基础和规律性主要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所决定。教育机构的设置,层次类型的分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制度化,都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受教育者发展水平的制约。
2. 教育制度的规范性。
任何教育制度都是其制定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是有其一定的规范性的。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入学条件即受教育者的限定和各级各类培养目标的确定上。在阶级社会中,教育制度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阶级性,即教育制度总是体现着某一阶级的价值取向,总是为某一阶级的利益服务。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应该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教育的需要,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
3.教育制度的历史性。
教育制度既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又是一种价值性的选择和体现,但它的具体内容又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就会有不同的教育需要,因此,就要建立不同的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随着时代和文化背景的变化而不断创新的。教育制度创新是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教育实践得以深化的一个重要条件。
4.教育制度的强制性。
教育制度作为教育机构系统的制度,是限于个体而存在的。它独立于个体之外,对个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只要是制度,在没有被废除之前,都不管个人的好恶,都要求个体无条件地去适应和遵守。但随着教育制度的发展及其内部的丰富多样化,特别是终身教育的确立和推行,个体的选择性也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