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分局根本不该的回复,出现低级错误更是荒唐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针对老百姓反映给你们上级机关反映的问题,你至少有针对性地解释几句吧
2024年3月29日,我们收到了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本不该的书面回复(洛龙公信回复字〔2024〕041号)。
这份回复,一旦出现就注定违法,因为我们并没有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递送任何反映材料。
一、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为何回复六年前的错案?
该回复称: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你(单位)反映的信访人反映”……。洛龙分局于2018年3月19日办的错案,我们逐级反映至公安部,并非向在洛龙分局反映,因为正常逻辑都明白,如果洛龙分局能纠正就不会有此冤假错案;
二、让原办案人审查自己多年前的问题,说好的回避制度去哪里了呢?
为了保障公正公平处理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为什么在洛龙分局这里就无效了呢?
“该信访事项,洛龙分局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洛龙分局对我们反映的刑事案件错误立案追责,同时又对信访事项立案,建议由监委部门及时审查,及时给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的语文补补课,思想纠纠偏,免得闹出更大的笑话。
三、回复问题要有针对性,否则有强词夺理之嫌,语气与街头泼妇无疑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本不该的书面粗暴称“该案办理过程中依法进行。”
这个回复内容简单粗暴远超正常人想象,其含义就是“反正我们是依法进行,你老百姓爱咋咋地吧。”
试问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针对老百姓反映给你们上级机关反映的问题,你至少有针对性地解释几句吧,否则丢的是上级领导的脸啊!!你可以不要,他们应该还会的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