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主题,可以先看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农民甲与乙超市订立合同约定,甲按月向乙供应土鸡20只,甲卖给乙土鸡的价格为每只100元。”合同订立后,第一个月履行正常,乙超市以每只25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火爆,供不应求。第二个月,甲仅向乙交付了10支土鸡,另外10支甲表示无法供货,乙超市欲对甲主张违约责任。关于甲应如何对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答案,转售利润1500元。
第二个例子:2016年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为需方,乙公司为供方,产品为钢材,规格为Φ6.5-Φ32,金额为100万元,数量、单价和金额以提货单数据为准。结算价格:所供钢材的结算价格参照2016年4月19日中午“我的钢铁网”(附件作为合同单价的支付条款)。付款方式和期限:甲公司预付100万元,于2016年4月20日汇入乙公司指定账户。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最下方载明合同有效期为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后双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一份,约定将产品购销合同的有效期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
甲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乙公司银行转账100万元。甲公司自认已收到乙公司供应的价款为354131.52元的钢材。
2017年12月2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一份,要求乙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合同约定的价值645868.48元的剩余钢筋全部送达给甲公司。乙公司收函后未发货,甲公司遂于2018年1月2日通知正欣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甲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合同补充条款已经解除;由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钢材款645868.48元及利息;由乙公司赔偿违约利润损失458630元。
终审判决: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款项645868.48元,并赔偿损失40万元,合计1045868.48元,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各位可以依据上述两个例子,仔细揣摩一下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法条后半部分,显得比较抽象,但是我们可以结合上述两个例子,就可以很清楚明白这个法条所要阐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