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第三个知识点(续),接上一篇发起人,这里主要讲发起人除了责任问题的其他问题
三(续)发起人——有关发起人的其他规定
A、人数
法条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需要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这里是发起人的范围,不是股东人数,股东没上限的,比如说上市公司,那玩意流通股股东成千上万的,对吧。另外这里不要求国籍,要的是在境内有习惯性居住。
法条2: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归纳: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大于等于2人 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国内居住。
B、发起人与公司章程的制定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创立大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解释:发起设立的就发起人那个小圈子制定,跟外人也没关系,对吧,那这个募集设立的,是个人出点钱就能捞点股份,那大家肯定得有个股东大会的玩意来决定章程吧。另外国有资产方面的企业,肯定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定夺,要不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那问题就大了。
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解释:公司章程就约束上面这些家伙,但是不约束债权人,这个很好理解吧,比如说某一家人欠你10万块钱,然后他家内部拟定了各种章程来安排你的生活工作,或者债权,这不扯淡吗,能约束的了吗,杨白劳约束黄世仁,不挨揍才怪呢,哈哈。
也不约束实控人。公司法界定实控人和证券法界定实控人不一样。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实控人不是股东。A持有B90%的股权, B持有C90%的股权,站在A的角度上,B是控股股东,C是实控人,这是公司法很直白的规定。那么约束力就是A得公司章程约束B,但不约束C。
还不约束职工,职工不是受章程约束,是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那比如说章程规定股东必须准时实缴出资100万,那职工就是过来跟股东打工的,他能跟你出钱吗,很简单的道理。
C、专用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失败:
C1、能看到的公司都是募集成功的,但可能还有大量的募集失败的,那募集失败的情形有哪些呢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创立公司。
C2、募集失败了咋办?
能咋办,还钱呗。发起人连带承担向认股人返还股款本息的责任。打新股遇到他终止发行的,他退你钱还有利息。这个利息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设立失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抽回其股本,这应该是唯一一个可以股东抽回股本的机会。
C3、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特殊要求
法条1;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条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4、创立大会
法条1: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法条2: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法条3: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C4: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人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