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相信劳动者搞不清楚,很多用人也搞不清楚,今天给大家讲解下。
一.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是否缴税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为标准:
(1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 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高出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数额超过 2000 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
二.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劳动仲裁委属于准司法机构,法院属于司法机构。 税务局属于行政机构。司法执法不得代替行政执法。所以仲裁委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只判定金额,无法干预税额。 单位作为个税代缴人,在履行裁决书或判决书内容时,应当履行代缴义务。
如果是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履行判决,或用人单位直接按照裁决书判决书给付劳动者相应款项,劳动者应当自行申报。 纳税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