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教师应以身作则
作者 唐孝忠
2008年11月07日
据重庆时报报道,2008年11月3日下午,长寿海棠中学初三六班在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向某(身为该校德育处主任)在检查学生黄彬的校牌时,因黄彬未戴校牌并嘀咕了一句,向某便用脚踢了黄彬的臀部,遭到黄彬质问后,还用手卡住黄彬的喉咙,将黄彬踢翻在地。事后,向某欲道歉却遭到拒绝……
师生之间因发生争执,并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一定伤害,如果老师真诚的表示了歉意,学生理应谅解,因为毕竟是师生之间的关系,有着一定的师生感情。但学生为何不接受道歉呢?
向某对学生的粗暴行为,如果仅仅是体育教师身份,作为学生的黄彬或许可以接受道歉。或许,黄彬不接受道歉是因为向某是德育教师,还是德育处主任。好比一个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捍卫公民人身权利职责的警察,不仅没有制止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反而自己做出了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对于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公民很难做出让步并谅解。虽然德育处主任不是执法人员,却肩负着教育和引导学生履行遵纪守法的法律义务的职责,培养学生具备最基本的道德修养。正人先正己,要学生具备必备的道德修养,作为德育教师的向某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对于学生而言,在学校忠诚地接受教师的教育,老师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因学生心智并不健全,可塑性强,即使老师极小的疏漏,也可能误导学生向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德育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更不能因自己一时的疏漏而误导学生在道德修养方面发生偏差,因这样可能误人子弟,还可能误其一生。
其实,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道德修养,就是引导并矫正学生的行为规范,在尊崇文明与法治的时代,老师教导学生在处理任何纷争时应采取文明、法治的方式解决,即使对方有过错,也不能以暴力抗衡。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教育的原则。如果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以暴制暴,则偏离了教育的目的,还会误导学生也采取相应的不当手段对付纷争。所以,不论学生做出了什么违法乱纪的行为,教师特别是德育教师就应当采取理性的方式耐心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处主任的向某,更不能以暴力对待学生的不当行为。
在社会形势复杂多变、影视和互联网大量充斥暴力、多种观念冲突与交融的今天,青少年本就受到暴力的不良影响,青少年暴力犯罪倾向化愈加突出,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教师的责任更重,更要密切关注学生的言行举止,及时矫正其暴力行为,从暴力倾向中逆转回来,向着善良、理性、文明、法治的方向成长。但最基本的是必须自己以身作则,通过言传身教来指导学生从善弃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