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视频被控侵权之抗辩指南

本文由众乐乐娱乐法原创。

你运营的公众号中发布视频了吗?你发布的视频是来自腾讯视频网站吗?你了解这么做存在的法律风险吗?如果被控侵权,你知道该什么应对吗?

虽然有言论指出,微信公众号的红利期已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微信公众号几乎成为企业及自媒体人的标配。如何合规运营,如何不触碰法律底线,就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其中,能否在公众号链接并发布视频,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公众号中能不能发布视频?

从法律的视角回答“能不能在公众号中插入视频”,需回答以下问题:(一)此处的视频是什么视频?又需要进一步回答以下这几个问题:(1)这个视频是公众号的原创还是链接视频网站?如果是公众号原创,只要视频内容不涉及侵权,发布此类视频没有问题。如果视频非原创,需要通过视频网站链接到公众号进行发布,就存在法律风险。(二)此视频是否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就需要考虑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三)是否有权利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视频?如果视频为他人的作品,但是我们拿到了授权,那就不会有法律风险。

二、背后的核心法律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上述问题背后的核心法律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得权利。

三、如何应对被控侵权之诉讼?

关于侵权抗辩理由,需要针对每个纠纷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下面主要是几大常用的抗辩理由类型,用于形成框架式思维答辩。

1、否认原告的权利基础

否认原告的权利基础是被告抗辩的合理选择之一。诉讼中,针对主体的抗辩是非常有效的,原告需证明其有权提起诉讼。具体到公众号发布视频问题,即需要原告证明其享有对作品、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主张默示许可

权利人可能构成默示许可的情形千差万别,无法做到一一罗列。针对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视频,可以通过主张权利人将作品、表演等发在网络空间中,使得网络服务商或者终端用户获得传输或者复制作品的默示许可。

3、主张法定抗辩事由

即使原告证明被告的确传播了原告受保护的作品后,被告依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诉讼生效等法定抗辩事由,以达到避免承担侵权责任之效果。下面注重介绍可能用的“合理使用”:

如果构成合理使用,则意味着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费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类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与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视频具有非常强的关联性。作者可能并不欢迎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客观或者负面的介绍和评论,因此很可能拒绝对此类评论发放许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评论对于维持一个健康而开放的思想市场却是必要的。需要提醒是,引用有限制,即需要“适当引用”,需要考虑引用的目的、引用的量、作品的性质、以及它对原作市场的影响等。

4、赔偿责任的抗辩

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针对具体侵权责任的承担,停止侵权即及时删除是可以接受的,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一般难以达成一致,需要双方充分举证。关于具体赔偿标准,著作权法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处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公证费、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等。

不难看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即使构成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一般难以计算。这就需要侵权人对自己的主观意图、发布的时间段、阅读量等事由积极举证,以降低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

四、实务总结

之所以抛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可能存在被控侵权的风险”这个话题,确实是对近期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实务的整理。某传媒公司享有某综艺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篇微信公众号文章从腾讯视频引用该综艺节目某一期的8分钟片段。该公司将发布此文章以及所有转发此文章的所有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起诉到法院。尤其是转发的微信公众号主体,会觉得自己“冤”。是不是真冤,需要法院调查事实后给出一个裁定。针对大量的转发者,因为主观上并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需要对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间接侵权进行积极论证。

需要明示的是,作为权利方,不管你享有的是作品的完整著作权,还是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积极维权是应该被鼓励、被支持的。类似维权一般范围广、规模大,需权利人及代理人统筹规划,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目标最大化。

诉讼仅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之一。针对类似的侵权控告,作为被告可以积极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类似问题。一方面可以减少对自身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节省时间和精力。如果您也有关于公众号中发布视频方面的疑问或者正面临类似法律纠纷,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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