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转业军人,2018年5月,李某在部队执行任务中受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2023年3月在公司旧伤复发请病假,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李某入职已经3个月,但还没有缴纳社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认为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8万元。而公司则认为,李某并非工作中受伤,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公司没有为李某社保,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万元。
教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审慎审查员工的履历、资料,并及时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入职应从七方面审查员工信息、留存相关资料,为在劳动争议中胜诉做好准备。
要想做老板,先要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