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

【引言】之前有写一篇关于堕胎议题的文章,里面涉及到有关生命自主权的讨论,安乐死同其也有紧密的联系,这一篇就作为之前文章 的延伸。

安乐死的相关概念讨论不只是近代才特有的,在斯巴达的严苛的军事社会制度里面,孩童强壮的身体被认为是国家存续的基石。孱弱的身体无法培养出坚韧、勇猛的战士,对于病态的儿童他们会选择直接遗弃。

在柏拉图的《斐多篇》里面也有相应的提及,不过其前提是基于某种宗教(现代基督教反驳堕胎安乐死也基于此种观点)背景之下,该观点认为“我们有神灵守护,神灵是我们的主子,我们是神的财产”,神创造人,并赋予其目的,人的存在就是探索并践行这种目的,反之自杀便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漠视这种内在的目的。

在正式讨论前先界定一下讨论的范围,本章讨论的安乐死主要针对后天意外导致的病症、终末期疾病患者,本人亦无站在医学、法律上考量的能力。因此这篇文章主要基于伦理学、个人权利方面的考虑去讨论。

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通过医疗手段使患有绝症或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患者在知情(不知情)、医生客观的病情把控、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结束其生命的行为。安乐死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不自愿安乐死暂且不论)。另外根据安乐死实施的手段还可分为积极安乐死(指主动通过使用致命的物质或力量结束其生命)、消极安乐死(指减少或撤销对延续生命必要的维生治疗)。

本章将探讨安乐死的两个维度(自愿、非自愿),需要解释一下,这里的非自愿意味着本人没有意识(比如植物人),而不是患者拒绝安乐死。本篇将通过两个例子作为引子进入讨论。

非自愿例子:

一个人因严重车祸导致严重脑损伤,病人进入植物人状态,且医疗团队确认病人处于不可逆的昏迷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病人无法对周围环境产生意识或觉知,无法做出自发的反应或进行有意识的交流。

在这种状况下,植物人终止治疗或者进行安乐死的争议似乎较少,但是一些极端反安乐死者会觉得依然值得争拗。

生命的神圣性:极端反对者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具有内在价值,而安乐死侵犯了这种神圣的特质。

关于这种极端的包含宗教性质的论证之前在关于堕胎篇有过回应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这里就不赘述了,简单来说就是生命的神圣性是一种宗教或文化上建立的观念,它不能为所有伦理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彼得·辛格认为个体的价值应该基于其实际的幸福感和痛苦,而不是单纯地基于生命的存在。

根据辛格的立场可知,何以我们能接受植物人有尊严地终结自己的生命,是因为他已经丧失了感知的能力,生命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在于我们能感知周遭不同的事物、经验不同的人生。如果失去了这些便失去了作为人的尊严。

值得注意的事,在执行安乐死之前需要对恢复的可能性通过详细的医学评估,植物人有没有可能醒来,概率又有多大。基于此前提再同家属沟通确认。当然,进行积极安乐死(指主动通过使用致命的物质或力量结束其生命)还是消极安乐死(指减少或撤销对延续生命必要的维生治疗这里其实都还有争议,根据不同的地域文化和医疗资源考量,有不同的倾向。这篇主要讨论自愿安乐死的情况,这里就不继续深入了。

最后我想帮反对者再追问一下,一个植物人毫无意识地躺在那里似乎也有某种价值(这种价值似乎不需要其它理论来证成)。哲学家能判断他躺在这里的价值吗?医生或家属能否把自身觉得好的价值观强加在病人身上,替他做决定呢(也许这样苟活正正符合病人的价值观呢?)

自愿例子:

试想一下,你的身体完全瘫痪,但意识是清醒的,如同鬼压床,你可以听见外界的声音和对话,但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还得忍受持续不断的疼痛,你身上插满管子以监听身体状态、输送身体所需营养、导尿排便。家人对你的爱让他们肩负经济上的重担来维持你的存活,即便你在瘫痪前明确向医生表示你希望瘫痪后进行安乐死,但是由于法律上的限制,你只能被迫囚禁在黑暗深渊之中。

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最大化总体幸福和最小化总体痛苦。安乐死可以减少那些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的痛苦以提升整体幸福。

支持者认为患者因瘫痪而忍受极大的痛苦,而没有可能改善生活质量的希望,实施安乐死可以有效减少他们的痛苦,从而增加总体的幸福感。并且,对于那些重病且无法恢复的患者,继续进行无效的医疗干预不仅无法改善患者的状况,还可能浪费医疗资源,安乐死可以释放这些资源,重新分配给能够受益的患者,从而增加总体幸福。同样的,长期的痛苦和医疗费用不仅对患者本身造成负担,也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压力,通过安乐死,可以减少患者及其家庭和社会的经济和情感负担。这种减少负担的效果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的幸福水平。

听上去似乎合理合理、丝丝入扣,但反功利主义者怎么可能轻易妥协。

首先功力主义者估计难以回答关于痛苦如何量化的问题(这也是功利主义所面临的关键挑战),痛苦测量受到个体主观判断的影响(是医生判断、病人陈述、还是家属判断来决定),可能因文化、个人经验和心理状态而出现差异,功利主义的泛化分析可能无法准确反映个体的真实状况。

当安乐死基于此种理论而变得合法以后,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或经济困难者)可能面临迫于压力而选择安乐死的风险,医生也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去帮助病人,家人也可能为了减少经济负担,放弃治疗。功利主义的支持者可能忽视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伦理上的不公。

功利主义支持安乐死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滥用、无法准确量化、个体独特性的忽视、文化和伦理多样性的忽视,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潜在风险等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功利主义可能未能全面考虑安乐死的复杂性和潜在的伦理问题。

生命自主权:支持者认为个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存和死亡,包括选择安乐死、停止治疗或其他形式的生命终结方式。

支持者认为,个体的生命自主权体现其尊严所在。每个人都应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决定自己生命的终结,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背后有预设自主、自由的重要性,只要病人决定怎么样,便应该由他去做。但是这种自由是不是任意的而没有任何限制呢?

自由主义者约翰·密尔认为个人的自由并非没有界限,当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别人权利的情况下应该得到限制(伤害原则),但是支持者会说,自愿的安乐死是病人的个人死亡而已,他并没有伤害其他人,这里并没有同伤害原则抵触,为什么不可以呢?反对者认为,某些行为即使是个人选择,也可能对社会、他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引发社会对生命价值的低估、对脆弱人群的剥削等问题。

此外,思考一下这个例子,小朋友一般喜欢往嘴里塞东西吃,他找到一瓶老鼠药,当糖一样吃下去,如果你是家长在他旁边,即便他没有违背伤害原则也会进行阻止,你不会说要尊重他的自主性和自由而放任不管。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们会觉得一个人做某个选择或者决定的时候,缺乏某些背景知识(对当前的病症以及康复的可能性缺乏认识),没有想清楚的情况下,我们似乎有理由去阻止他。

想一想因为分手而站在高楼打算一跃而下的年轻人,他们有清晰的意识,但是不是足够理性呢?是否只是被痛苦的情绪冲昏了头脑呢?那病人有没有可能因为强烈的病痛只想逃离痛苦而丧失了理性的判断。

因此尊重病人安乐死意愿的前提是,他需要充分知情、足够理性、不伤害他人诸如此类,很多自由都有这种自主空间,比如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等。为什么安乐死不可以呢? 就算一个人的行事在他看来都不尽然符合他的利益,但我们仍需允许他为自己的生命做主。哲学家称之为‘意志的脆弱’,

比如吸烟,吸烟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你可以劝告我不抽,但是你不能强迫我。否则便会落入家长主义式的囚笼。

自主权是体现人之为人尊严的一部分,它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对生活的控制权,在面对安乐死此种抉择的时候,当你拥有足够的理性、拥有足够的背景资料、不妨害他人权益,那么便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念做出决策。

其它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  进行安乐死的大多数是老人,在智力退化阶段的老人是否能够进行理性且完善的考虑呢他是否有足够的背景知识帮助他做决断(因此医生的客观判断、医学评估非常重要),医生和家属又该做何种考虑?

消极安乐死好像也有问题,即便减少延续生命必要的维生治疗,病人可能还是要忍受短期(三五天)、长期(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痛苦,为什么不能选择积极安乐死呢?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真的有本质的区别吗?(杀人犯罪是恶,冷眼旁观也是恶

站在医生的角度想,我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现在却要亲自动手去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医生如何消解这种心理负担?如果发展到医生有责任进行安乐死,这会不会衍生新的道德压逼。

尊重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完全忽视社会和伦理影响,而是应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同时,建立适当的保障机制以防止潜在的滥用。否则安乐死可能对那些处于社会、心理或经济困境中的脆弱个体构成负担。这些个体可能因为缺乏支持或资源而受到不正当的安乐死选择的影响。

支持安乐死并不等于鼓励人们选择安乐死,这种生命终结方式也不必然代表人类尊严的体现。

参考文献:

柏拉图. 斐洞篇[M].商务图书馆.2013 罗纳德·M.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M].东方出版社.2005 约翰·密尔.论自由[M].上海三联书店.2019 约翰·密尔.功利主义[M].商务印书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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