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农村信贷:补足金融服务短板 优化信贷结构
本报记者 梁文艳报道
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深化农业银行[股评]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支持邮储银行建立三农金融事业部。
《通知》还表示,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在2020年底全面消除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推动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指的是农村信贷服务,也就是一种狭义的农村金融服务。”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冯兴元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农村金融服务即农村信贷服务问题很多,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农村信贷服务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户、农村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组织等需求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贷款难一直存在。
通过资料,记者了解到,从 1997年,国有金融机构开始从县域以下区域大量撤出,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大规模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级为单位统一法人,或者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2006年,我国开始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8年,我国进一步引入小额贷款公司,从那时起,我国放开试点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较2014年末增加119家,较2015年9月末减少55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2015年人民币贷款减少20亿元。
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已经组建村镇银行1270家,仅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就达769家,覆盖了国内60%的县域。
冯兴元介绍,进入全国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村镇银行达1165家,资产总额8485亿元,负债总额7262亿元。获得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有49家。由于贷款公司的设立要求很高,要求其成为商业银行全资子公司,而最初试点设立的贷款公司却寥寥无几。
据了解,虽然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然而,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显然并没有明显提高。冯兴元说,这是因为很多新设立的机构把机构设立在城区,而不是下移到乡镇或者村庄,主要是与现有的城区金融机构争夺贷款业务,其增量的贡献却不多。无论是1997年开始国有银行退出县域以下地区,还是农信社的改制,均使得这些金融机构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拉开距离。
不过,据记者了解,目前,在一些省份,少部分金融机构开在乡镇。通过业内的分析,可以说,就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现实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农村信用社改革之后,现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均商业化,缺乏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现有金融机构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配给严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
冯兴元认为,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市场处于准垄断地位,在存款市场上与邮政储蓄银行处于寡头垄断地位。另外农民或者农村企业真正自组织的金融机构严重缺乏,政府对设立农村金融机构的门槛仍然很多,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中央审批制度,影响农村自组织金融机构的发育。
面对农村金融所存在的诸多问题,通知的下发,或许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冯兴元表示,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多元化,促进信贷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发育,促进支持消费和生产的准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会有利于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户的生产和消费,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说到此次《通知》中的亮点,冯兴元表示,《通知》中的很多政策是已经放开的,不过里面包括了一些新政策,使得一些金融机构能够享有一定的灵活发展空间。例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允许已投资一定数量村镇银行且所设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选择一家条件成熟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行,提升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一行多县”和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一县多行”政策,持续提升村镇银行县市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