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是经验而非逻辑。以此来界定其在一个社会发展中的功效和作用可谓切中肯綮。也就是说,倘若个体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与因袭既久的规范和传统为敌。当然,此处隐含的前提是,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如实映照了一个群体赖以存在的公序良俗。
战国时代,当时的名家策士曾一时风头无两。依赖高明的诡辩方法和手段,他们往往能在翻云覆雨间指鹿为马且颠倒黑白。史料记载,一名辩士通过层层推理,竟然得出驴有三只耳朵的事实,众人皆为此惊愕万分。此时,围观者中有一人站出来说,阁下的逻辑似乎没有问题,但你费尽口舌证明的事实却与真实的情况根本不相符。而驴有两只耳朵的情况却是一个众所周知且不证自明的事实。兄弟,你这又是在玩啥呢?
形式与内容的珠联璧合才是完美之作。对于法律来说,只有实体与程序的并驾齐驱,才能最大程度地还原真相维持正义。但在很多情况下,倘若一味追求程序而忽视事实,往往就会失去立法的宗旨与本义。毕竟,不论规范设计制定的如何严密,也不能穷尽所有纷繁复杂的人间行为。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曾用刀将其前妻杀害。但由于警方取证不规范,导致许多有力证据失效,最终辛普森得以无罪开释。作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典型案件,此案因过度吹毛求疵追求程序正当而遭世人唾弃。杀人是真实存在的事实,但在证明杀人这件事上,仅仅因为手段不严密,而去否认需承担刑责的事实却完全是本末倒置之举。难怪世人对此会作出如下评论: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辛普森是凶手,但法律却硬说自己没有看见。
目前在法律应用方面,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不知道,还望有人能给予教诲和指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