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北冥神功”——听取意见的能力

一、概述

关于“意见”的定义,我个人无法给出其十分贴切、完整的内涵和外延,如同何为“色情”,很难用语言来界定。但当你看见了某个作品,你就可以判断它有没有“色情”成分。在我看来除了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其他陈述,都可算为“意见”。但是,事实陈述中往往会渗杂了某些价值判断因素,这种陈述亦应归为“意见”之列。例如:“市场永远是正确的”、“谦受益,满招损”和“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等等。

据我不完全统计,我们每天处理的各种信息中,大多数为“意见”类,只有极少数属于“事实”类。例如今天我作抽血检查,检验结果(“事实”)只有一个,但不同的医生根据一个验血报告可能会作出许多诊断结论(“意见”)。当人们面对基于同样事实的各种不同意见时,如何作出合理的选择,听取意见的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某事实成立与否可用证据来检验;而某意见则是一种判断,不可能在未执行时就存在证据可验证其是否可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普通人,在下馆子、购物、上学、选专业、交友、择偶、就业等方方面面都面临意见选择问题。在小事上,意见选择失误倒无所谓;但在关于人生大事(转折点)上的意见选择失误,可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结果。例如那些听了专家意见而购买“e租宝”产品的投资者至今血本无归、鲁讯先生的父亲听了庸医的建议而过早死亡等,都是明证。

可能有人会认为,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意见选择错误源于我们没有能力找到好的专家,并非我们听取意见的能力不行。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高明的专家不一定能给出好的意见和建议。高水平专家给出烂点子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清朝末年,当权的慈禧太后便是听了诸多满腹经纶的大儒高官的建议,认为民间组织“义和团”可以“扶清灭洋”,不自量力地决定与八国列强同时宣战(老太太的胆子比当今美国总统的都肥,相当于一个我向八个泰森同时发出挑战)。还有,几十年前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向国家提的两个“垃圾意见”,让他清眷大打折扣:①在观看了几场江湖术士搞的魔术表演后,钱老认为人体有“特异功能”(违背物理定律的能力),应当高度重视。遂上书中央,建议由国防科工委牵头组建相关研究机构专门研究气功、特异功能之类现象。钱老可是“两弹一星”的功勋,声望使其“伪科学”建议得以推广。最后,搞到全社会“乌烟瘴气”,全民练气功、“开天眼”、“大师”满地走,还有不少达官贵人乃至国家机关为其背书。对此,钱老难辞其疚。②在大跃进时代,钱老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用科学方法论证出了“亩产一万斤”具有现实可行性。他的文章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高层,让党国管理层对各地亩产“放卫星”行为信以为真,造成浮夸风越刮越猛烈的后果。从上述例子可见,缺乏听取意见的能力会让个体乃至国家付出惨痛的代价。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作为控辩双方中的何方,面对非事实问题、专业问题时;因为自己对此不熟悉,为了作出合理的决策,势必要听取他人的意见或建议后行事(例如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证据)。还有,在案件事实清楚但定性有较大争议时,我们往往会面对多种意见,这也涉及到听取意见和对其取舍问题。听取了错误的意见,同样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常见现象,比较著名的有杜培武案、李久明案,都是听了专家给出的错误意见造成的冤案。

我个人认为,我们中国人是不擅于听取意见的民族之一。这可能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因为我们长期处于大一统的集权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服从、统一思想的价值理念高于一切,它不太欢迎有不同的声音,也不需要听与主流不同的意见。这一点,在我们几千年以来的法律制度中有明显的体现。即没有一部证据法来规定应当如何在诉讼中甄别意见证据(如何听取意见)。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了高度精细、复杂的证据法及判例体系,对于意见证据的可采、评判和证明力及例外作了十分详尽且有操作性的规定。就晚清和我朝早期而言,但凡管理层有人学过英美证据法,决策者犯下“向八强国同时宣战、大跃进、支持伪科学”这类低级错误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考虑到证据规则(英美证据法)中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及判例十分复杂,非专业人士没有深入研习的必要。因此,我将其中关键且有用的成份予以提炼,形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训练方法。希望对读者会有所帮助,毕竟我们每天都要面对许多意见需要作出抉择。

二、训练方法

1.分类意见,检验资格。

所谓“分类意见,检验资格”是指:当我们面对各种意见时,首先要将其分类,然后根据意见的类别来检验给出意见的人是否适格。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些复杂的。

(1)分类意见。

“意见”如果按表述的逻辑来看,有纯价值评判的意见和“事实+价值”的意见。前者如,“我建议废除死刑,因为不人道”,后者如“因为你的血脂高于正常值,我建议你应当服用阿伐他汀”。由于前者无所谓对错,见仁见智,如何抉择由当事人喜好而定。因此,本章对这类意见不予讨论,只是讨论后者。

如果按涉及的知识来看,可分为常识性意见和专业性意见。

前者如“明天降温了,多穿衣服保暖,免得着凉发烧”,后者如“看茅台股票走势不错,但市盈率偏高,还是卖了吧”。

如果按意见所涉事件发生率来划分,可分为常见意见和罕见意见。前者如“喝酒伤身,少喝为妙”,后者如“要想当美国总统,请读哈佛大学法学院”。

还有,按意见与提出意见的人有无利害关系来划分,可分为“无回避必要意见”和“有回避必要意见”。前者如“陈海笑认为茅台酒好喝,股价一定会涨”,后者如“马斯克建议大家买特斯拉电车”。

(2)检验资

在明确所提意见的主要类型之后,考察给出意见者的资格和能力,对于是否采纳该意见至关重要。因为实践证明,不适格的提意见者所提的意见,其失误的概率很高。所以,对于这类建议或者意见,要保持高度警惕。

对于专业性意见而言,提出意见者应当具备该专业性问题的知识和经验方为适格。如果A领域的专家对B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那么多半不靠谱。前述钱老关于“亩产可达万斤”的意见所犯错误即为明证。钱学森老师是著名物理学家并专攻空气动力学,但并非为生物学方面的专业人士。他所写的那篇“亩产可达万斤”的论文,我曾拜读过,貌似科学性十足。其论证是这样的: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太阳每天照在稻田上的能量总额=水稻转化为“米”的能量+耗散的能量;如果提高水稻的光合能量转化率,那么亩产达到一万斤以上没有问题。经过复杂的计算,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当然,其逻辑是没有问题的。其致命的问题在于他缺乏生物学知识,不了解光合作用所转化的能量不仅用于造“米”,还得用于构建水稻的其他部分(如叶子、根)。简而言之,一棵水稻造米的能力是有极限的,不可能把叶子、茎根都变成“大米”。如同人体不可能只有脑细胞一种细胞的道理一样,我们不可能为了追求高智力而将全身其他细胞全部改造为脑细胞。由此可见,专家如果对于其专业之外的领域中的问题指手划脚,其意见多半不靠谱。“外行”可以领导“内行”,但决不可指导“内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越是高水平的专家对其不熟悉的领域提出的意见往往错得更加离谱。因为他们水平高,懂得“无关”的知识多,往往更容易过于自信,所以在给出意见时愈是忽视自己的无知和可能犯的错误,对他人善意的提醒不屑一顾,从而给出比常人更加离谱的意见。

此外,对于有回避必要意见而言,无论其提出者适格与否、论证完美与否,我们均应保持高度警惕。因为存在利益关系,提出意见的人可以利用其意见误导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而且,对于这类有意提出的误导性意见很难取证和追责。毕竟只是提出意见或建议,没有对事实进行隐瞒或歪曲。为了预防这类误导性意见出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解释(法释[2021]1号)第98条则直接将“有回避必要意见”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除了诉讼领域,人们对这类意见还是比较宽容的,如各种广告代言。其行为本质也就是给出有回避必要的各种意见,但人们深信不疑,似乎满足了人类喜欢被欺骗的天性需求。否则难以解释各种代言广告在世界各国都存在的普适性。

而对于罕见性意见而言,即便是给建议或者意见的人适格,往往亦不靠谱。且即使它很靠谱,也没有接受的必要。理由很简单,小概率事件在概率论中可视为不发生,其经历者的经验、意见不足以作为决策的参照依据,也无此必要。设想一下,如果有一个民航失事飞机的幸存者向你建议说不能坐飞机,你会考虑此生拒绝坐飞机的选择吗?或者是一个汽车专家告诉你“汽车会自燃,最好不要坐车了”,你会接受这个意见吗?反正我不会。即使我拥有金三胖的实力,也不会。

2.多方听证,减少偏见。

经过上述的筛选,可以剔除许多毫无参考价值乃至明显不靠谱的意见。但我们仍不能放松警惕,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偏见的天性。所幸的是我们还可以有下列的积极作为,可减少我们听取不当意见的机会。

1考量意见中事实陈述部分是否成立。如果该部分不成立,所提的意见多半不可行,但亦有不少例外。例如“寒流来了,请加强保暖,防止感冒”这一建议。如果根本就没有“寒流”,其意见则完全没有价值。但如果确有“寒流",那么该意见则是合理的,虽然感冒的原因是病毒传染而并非着凉。

2考量意见中的建议部分有无正当性。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意味着它能否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评判,代表了认可度和实施中的阻力。对于没有正当性的意见,根本就没有参考意义。例如“以牙还牙”、“以暴易暴”之类的意见。

3考量意见中的现实因素和不现实因素。意见之所以被提出,是因为希望被采纳并予以实施(当然不一定真的去实施,亦有可能表达了某种向往)。因此,需要考量其中的前述两种因素。例如项羽、刘邦在目睹秦始皇出行的威仪之后,分别称“彼可取而代之”、“大丈夫当如是也”,这两句陈述本质上即是意见。但前者与后者相比,显然没有考量现实因素,毕竟“把皇帝干掉”这种事是有高度风险性和难度的,而当时的项羽只是不名一文的少年,足见这种意见的不靠谱。后者只是说了他也想要这种派头,用钱就可以实现,故相对难度不高。我个人认为,从这两句话也稍可领略两人的性格之不同,前者有幻想的偏好,后者则是一个现实主义者。这点区别可能即是前者败于后者的原因之一吧!

再者,考量现实因素时的关键还在于相关意见有无违反自然规律、有无渗杂了许多假设的成份。例如前述钱学森老师关于研究特异功能的建议和意见,不仅违背了常识,更是违反了自然规律;把神话故事中的“天眼通”、“隔空取物”之类的幻想当成现实来研究,闹出国际大笑话来。又有如著名的马其诺防线的修建意见,完全建立在“德国军队将在该地区发起攻击”的假设之上的;而实际上德国人根本没有考虑在该区域进攻,导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修的工事成了“景点”。

(4)考量意见中所表达的经验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许多意见的给出,建立在提出者的以往经验之上,特别是专家意见。比如故宫博物院的文物专家只须看上几眼,便可轻易判断某件“文物”是真品还是仿品(给出意见)。这种技能,根据学者丹尼尔·卡尼曼的研究结果,源于两个基本条件:①一个可预测的、有足够规律可循的环境;②拥有通过长期训练学习前述规律的机会。

当且仅当意见所依据的经验有可复制性(前述的“有规律可循”)时才可信,否则就不可信。我记得末代皇帝溥仪写过一个令其不快的故事:某一天他到故官游览(解放后),发现工作人员把他父亲的照片弄错了,标成别人的名字;他向工作人员指出时,工作人员说“这是我们文物专家考证出来的,就是XX亲王”。溥仪对此十分郁闷,说“我父亲长什么样我还不知道吗?还用什么专家考证?”。这个例子可以说明,许多专家并不知道其专业意见的局限性,往往根据不具备可复制性的经验作出错误的意见。

为了杜绝这类错误意见,(法释[2021]1号)第98条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这条规定也有一定的缺陷,由于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项的鉴定不一定已形成专业的规范要求(可复制),从而给了某些鉴定意见虽不靠谱但也可能作为定案证据,例如关于足迹的鉴定。对此,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因为人们往往喜欢依据自己的独特经验,向他人提出意见或建议。虽然往往出于好意,但多为误导他人的错误建议,如“我的成功可以复制”等等这类书籍。

3.怀疑因果,相信运气。

心理学家尼斯贝特说过一句十分经典的话:“人们不愿从普遍现象中推导出特殊性,这一点与他们愿意从特殊现象中归纳出普遍性如出一辙”。这讲的是人类对因果关系的偏好,凡事都试图找出其规律性或者模式。最为经典的例子就是股票市场的买卖行为。投资者根据股票的每日价格波动,画出所谓的“走势图”,有许多股评家依靠所谓的“技术分析”来寻找股票价格变化的规律。然而事实表明,很多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一直亏钱,“连会扔飞镖的黑猩猩都能比他们做得更好” (金融学教授特里·奥登首次提出来的观点)。而那些赚钱的投资者是凭借运气得到的回报。之所以黑猩猩会干得比人好,是因为它们根本不相信(也无法相信)存在某种模式,能平均对待随机事件。

人类历史是由无数的随机事件组成的,没有什么模式(固定的、可预测的模式)。例如我朝近代史上有两个重要人物(毛泽东、蒋介石)对历史进程有重大影响;如果没有他们,历史将会有很大的不同。但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两位大佬同时出现的概率(同为男性)只有1/4,因为孕育他们的受精卵发育成女性的概率也只有1/2(反之亦然)。一旦缺少了他们其中之一,中国近几十年的历史必然会改写。同理,如果孕育我本人的那颗受精卵随机发育成了女性,就不会有这本书的问世。而对于这类随机事件,人们往往冠之以“天命所归”、“历史的必然”这类的话语,自欺欺人、自以为是。

如果把随机事件当成有因果关系的事件来解释,就会犯下错误。因此,这类意见亦是误导性意见,听取者轻则交纳“智商税”,重则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如二战时有一个关于为飞机加装甲的案例。当时,英国每天要派出飞机前往德国执行任务,工作人员对飞回的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这些飞机的翼部、尾部伤痕累累但座舱则少有弹痕。有专业人员则建议称,应在翼部、尾部加上装甲以减少受伤并提升生存率。这个建议上报后,有统计学专家马上发现了其中的谬误,即幸存者偏差。这些飞机之所以在火力网下幸存,是因为它们运气好,未被打中座舱(飞行员所在)。因此,如果要加装护甲,也应当在座舱的下方而不应在翼部、尾部。设想一下,如果上述错误意见被英国军方采纳,只会导致飞机的机动性变差,却无法提升飞机安全返回的概率,劳民而伤财。

在刑事诉讼中,像这类把随机事件当成因果关系的意见很多。常见于各类事故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我本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就多次阅读到这类意见文书。有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原为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法医对被害人的死因鉴定意见就犯了这种错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小事发生争吵,被害人与其家属共四人与被告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称:“被害人死于心脏病,但被告人与其争执行为有诱发的因素”。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被告人犯(间接)故意伤害致死罪成立。我当时与被告人同仓,看了他的材料后发现被害人多次植入心脏支架并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随时有可能发作。因此,前述法医鉴定意见是有问题的,其语言含糊且并未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争执行为诱发其心脏病的科学根据。简而言之,即把随机事件作因果解释。于是我建议其上诉,二审将一审认定的间接故意伤害致死事实否决,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将原判十年刑期改为二年。对改判结果,我仍不满意,但被告人说已经关了两年,不想再折腾了。否则,如继续申诉,该案可能成为无罪案件。

综上,我们的世界除了自然规律,剩余就都是随机事件。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大多现象是无法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的。试图追求某种虚幻的确定性或者“探因求果”,这是不现实的。没有必要在随机事件上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因为根本就没有规律可循。对于这类对随机事件作因果解释的意见,大可不必理会。相信运气,没错的!智慧和勇气不一定会带来成功,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更要看运气。不过如果我对你说“你没有马云聪明”可能会比“你没有马云运气好”更容易让你接受而己,因为正常人都自我感觉良好,不愿意承认自己运气不行,为了给自己找一个合适的理由,干脆承认自己笨一点来自我安慰。世上本无“英雄”,是时势造了“英雄”。

4.勿测未来,均值回归。

前述己讲到,人类社会、自然界大多现象是随机事件,没有规律可循。因此,未来不可预测。如果有人的预测偶而正确,那只是因为他猜中了(运气好)而已,并非他是有什么特别的能力。所谓的有效性,只是一种错觉。因此,关于预测类的意见,基本上可不予考虑。我们应当对那些靠预测“混饭吃”的各种人的意见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他们所预测的准确度不如我们自己抛硬币。

此外,人们在给出意见时往往会忽视了均值回归定律,从而误导他人。均值回归定律是指,所有的动物(包括人类)的行为表现都会回归平均值。第二次行为表现与首次之间并无因果联系。由此可推出,只要行为表现中两项数值之间的相关度不高,就会出现回归平均值的情况。现实生活中,运动员往往第一场比赛表现好,而第二场表现不好,反之亦然。还有如俊男配丑女、美女配“野兽”的组合比比皆是,这些行为中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就是均值回归。2023年中国经济比2022年好,没有什么原因,只是因为2022年太差了。这也是均值回归原理。但真理往往有悖于人的直觉,故难以置信。

正是因为绝大多数的人不了解均值回归定律,从而让那些为回归效应提供各种解释的人拥有了“蛊感人心”的机会,并从中谋取各种利益或是实现其个人目的。比如许多经济学家、股评家及各类分析家,每天都为各种回归现象提供听起来十分美妙的解释。虽然都在胡说八道,但可以赚得“盆满钵满”。

不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都可以利用回归效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这种利用绝不是要告诉对方真相,而是误导对方。通过利用人类思维中强烈的因果关系解释偏见,“引导”人们去错误解读证据,从而选择支持我们的主张。常见的作法有如:用成千上万的患者使用了某种药物或疗法之后病症得以缓解的数据来证明该药物或疗法的有效性。通常这类主张都会得到公众、裁判者的支持。而恰恰相反的是: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如果辩护人以“被告人的前任什么都没有干,因为运气好而没有遇到事故。我的被告人到任后,已经加强了各种防范措施,但因为运气差而发生了事故,所以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来作为辩护意见,那么多半不会被支持。虽然辩护人说的是事实,也符合回归定律,但无法取信于人。

我们人类往往由于干了坏事而受到奖赏,而干了好事却被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回归现象无处不在,但我们总是视而不见。如果你本人十分聪明且希望你的子女与你的智商相差不大,我个人建议是找一个比你笨的配偶更为合适。如果你找了一个与你同样聪明的配偶,恐怕在回归定律作用下生出的后代将令你们十分失望。因此,在涉及回归现象的意见中,我们要十分十分地警惕其中的因果关系之解释(无论其听上去是多么的完美,那都是错误的)。

三、实战演练

由于我本人在刑事诉讼中历经的意见证据较少,而生活中听到的意见却很多,因此,在实战演练中并没有选择案例而是选择了事例作为示范。下面,分别举几个事例对前述训练方法予以说明(需要指出的是,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只是说明思维过程而己):

关于2020年新冠疫情中对武汉进行封城的意见

1.背景信息并非事实,只是基于我的回忆):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中旬,武汉突发某种未知的呼吸道传染病(有一定的致死率),且该病有很强的传染性。为了有效防控该病,某院士(呼吸道疾病专家)向政府建议将武汉全城封锁,禁止出入人员,补给物资及车辆可以经消杀后经隔离一定时间再予进出。

2.分析研

(1)意见的分类。这显然是专业性意见,因此需要其提出者具备相关资质以及特定的知识和经验。

2资格的检验。①某院士显然具备对呼吸道疾病的防治知识与经验。因此,所提的隔离阻断传染源的方法符合实际,亦与其资质相匹配。②但其及其团队只是医疗专业人士,并没有对超大型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因此,其所提的“封城”意见所依据的资质是不完备的,需要保持警惕。

(3听证与考量。 

第一点,封城的可操作性。武汉是南北交通枢纽,水、陆、空均可通行。且该城常住人口超过千万人,算是超大城市,交通路口极多。由此可见,将该城全面封锁的难度极高,不易操作成功。即使封锁,也得付出极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第二点,封城能否阻断传染。上述意见是建立在“该疾病只能通过人的接触来传染”的假设之上的,没有考虑到动物与人的接触传染。因为如果鸟类可以向人类传染该疾病,那么封城是毫无意义的(还有鱼类等)。该假没有无证据证明?现有信息中无法给我答案。

第三点,该意见有无重复性的借鉴经验之考量。历史上采取封城策略的案例很多,不过大多针对传染性强且致死率极高的疾病。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措施可用于传染性强但致死率不高的疾病(如流感)。且现有证据亦未提供关于该疾病(新冠)的当时致死率。

从上述三点分析来看,上述意见中存在明显的不现实因素。

3.结论及结果:

从上述分析来看,“封城”以隔断该病的传染的意见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且未必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后来几年的新冠疫情发展的结果表明,该病毒有很强的传染性但致死率并不高。因此,各国基本上没有采用“封城”这类的极端措施,且无需过度地隔离。因为感染者自然会产生抗体,如果其未死亡的话,下次感染该病毒之后亦无大妨。而听取了某些专家意见而采取类似“封城”这类极端措施的政府,则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最后,不得不向它所嘲笑的“放任自流之无能政府”一样,放弃无用的管控手段。

(二)关于中老铁路项目建设的意见

1.背景信息

上个月我在观看新闻联播时听到主持人称,中老高铁项目通车一年以来,已发送旅客1300万人次,经济效益十分不错。

2.分析研

首先,我假设车票为300元人民币/张,一年以来中老高铁售票收入约为39亿元。如果其利润率为20%,那么利润为8个亿不到。

其次,中老高铁项目投资具体数目我不清楚,但至少在1000亿元之上。

由此可见,得100年以上才能回收成本。请读者自己判断一下,你会投资这样的项目吗?反正我是不会。超过十年才能回收成本的项目,在我眼中都不是效益好的项目。

(三)关于购买相关股票的意见

1.背景信息

美国股市用道琼斯指数来作为标记,而该指数源于若干股票的权重。这些股票往往被认定为蓝筹股(好股票)。如果入选的股票表现欠佳,那么就会被踢出道琼斯指数。问题是:股票A原为道指股票,2023年被踢出道指并由股票B所取代。请问作为一名理性投资人,在只有A、B可选的情况下(亦无其他证据),应该买哪一只?

2.分析研判

均值回归定律告诉我们,由于我们观测能力的不完美,导致对股票价格测算的不完美,因此,价格会出现回归现象。A表现不佳而被踢出局,故可能因为回归现象而在未来表现优于当前;而B因连续表现优秀而可能出现回归。

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可参考的情况下,因未来不可预测,只得根据回归定律选择买A而不买B。

3.事实证明亦是如此

那些被踢出道指的股票在未来的表现,大多均优于取代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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