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也称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司法解释规定,“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两者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题中,小超市正在营业,属于营业场所,不属于“户”,因此,甲不属于入户抢劫。A项说法错误。
BC项,考查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许多加重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数额加重犯)“抢劫救灾物资”(对象加重犯)。
第一,注意,加重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就既遂。例如,不能认为,只要入户并实施了抢劫,抢劫罪便既遂了,而应是抢劫到一定财物才既遂。不能认为,只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奸罪便既遂了,而应是实际奸淫了妇女才既遂。本题B项认为,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第二,对于持枪抢劫,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既要需要区分基本犯(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也需要区分情节加重犯(持枪抢劫)的既遂与未遂。前者的既遂标准是,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后者的既遂标准是,带着抢劫目的,使用枪支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例如,甲带着枪准备抢劫乙,走到乙面前,准备开枪,但觉得不需要用枪,便收起枪,用石头将乙打晕,拿走财物。甲成立了“持枪”抢劫,但属于中止,也即情节加重犯“持枪”抢劫是中止。同时,甲构成基本犯(抢劫罪)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基本犯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第二档次的财物),注意,不需要是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第一档次的财物)。本题中,甲抢到88元,不属于价值微薄的财物,属于“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因此构成抢劫罪既遂。
注意:在认定既遂数额时,不应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成本。例如,甲为了诈骗乙数额较大的钱财,花了4000元请乙吃饭,后只骗到乙的3000元。甲亏了1000元,但甲仍然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是3000元。因此,本题中,不能认为,“甲亏了12元,因此是未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